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8日我局对开原市御隆粮米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73830703
通讯地址:开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原大街313号)
邮编:112300
御隆20240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