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2024〕03-006号
当事人名称: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开原市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文成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282MB1948557C
住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解放路54号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挂牌出让的鸿基水岸东侧地块,于2023年7月15日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复,将集体农用地1.286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2024年1月15日作为居住用地出让给开原坤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月22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于2024年2月委托铁岭市馨润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处地块土地用途由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随后作为居住用地挂牌出让,变更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1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6月21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原市2022年度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辽政地[2023]560号);
4.开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开自然资网挂[2023]第5期);
5.辽宁省开原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2023-5 2024年01月15日);
6.开原坤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
8.开原市坤鹏•翡翠湾工程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部分页);
9. 开原市坤鹏•翡翠湾工程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意见;
10.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1.被授权人安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2.《授权委托书》。
证据1-9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证据10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为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开原市土地储备中心)及职责,证据11-12证明现场负责人已得到该公司授权委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3-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 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