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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环罚〔2024〕03-009号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 时间:2024-11-04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2024〕03-009号

当事人名称:开原市喜多养殖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2MA10B0T2XF 

经营场所地址:开原市业民镇三寨子村  

经营者:方兴旭 公民身份号码2112221991XXXX3219

住址:辽宁省开原市业民镇三寨子村三组1号

我局于2024  7  1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所经营的开原市喜多养殖家庭农场共建有两栋养殖圈舍,养殖种类为肉牛,现存栏190头,属于规模化养殖场。你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未能及时贮存到有三防措施的贮存场所内,并将产生的畜禽粪污,露天堆放至养殖场大门外西南侧约811㎡未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渗漏的沟塘内。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对你养殖场下达了《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市环责改[2024]03-015号),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堆放至养殖场大门外西南侧沟塘内的畜禽粪污全部进行清除,并进行综合利用。2024年9月5日,经对你养殖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养殖场堆放在沟塘内的畜禽粪污未能全部进行清除,上述违法行为未能改正到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7月16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养殖场未按规定及时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

2. 2024年7月16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养殖场未按规定及时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

3. 2024年7月1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养殖场未按规定及时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违法事实;

4.《开原市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节选,证明你养殖场为养规模化养殖场;

5. 2024年7月16日,在开原市喜多养殖家庭农场处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开原市喜多养殖家庭农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字号为开原市喜多养殖家庭农场,经营者为方兴旭; 

6. 2024年7月16日,在开原市喜多养殖家庭农场处调取的方兴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开原市喜多养殖家庭农场经营者方兴旭身份

7. 2024年7月16日方兴旭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张雨已得到开原市喜多养殖家庭农场经营者方兴旭本人的授权委托;

8. 2024年7月16日,在开原市喜多养殖家庭农场处调取的张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人张雨身份。

9.2024年9月5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养殖场未按要求改正到位,沟塘内仍存有畜禽粪污的事实

10. 2024年9月5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证明你养殖场未按要求改正到位,沟塘内仍存有畜禽粪污的事实

11.2024年9月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养殖场未按要求改正到位,沟塘内仍存有畜禽粪污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9  6 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3-0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处罚金额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15%(对环境影响程度:常年存栏量在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牛)+5%(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15%(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1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上限)=0.8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裁定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