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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环不罚〔2024〕 03-002 号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 时间:2024-11-04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不罚〔2024〕 03-002

当事人名称 纪明华 

公民身份号码2112221973XXXX4055

经营场所地址:开原市庆云堡镇前施家堡村

住址:辽宁省开原市三家子乡前施家堡村四组28号   

我局于 2024  6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养殖场所建有一栋养殖圈舍,主要养殖生猪,现存栏量为15头,属于养殖散户。你养殖场所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污贮存设施,导致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通过养殖圈舍南侧墙体底部渗出,最终流至附近边沟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6月17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养殖场所实施了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污贮存设施,导致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通过养殖圈舍南侧墙体底部渗出,最终流至附近边沟内的违法事实;

2. 2024年6月17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养殖场所实施了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污贮存设施,导致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通过养殖圈舍南侧墙体底部渗出,最终流至附近边沟内的违法事实;

3. 2024年6月1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该养殖场所实施了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污贮存设施,导致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通过养殖圈舍南侧墙体底部渗出,最终流至附近边沟内的违法事实;

4.《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节选,证明该养殖场所为养殖散户;

5. 2024年6月17日在纪明华本人处调取的纪明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当事人身份。

6.2024年7月25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养殖场所按照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已完成改正。

7. 2024年7月25日制作的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该养殖场所按照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已完成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污贮存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及时对畜禽粪污等进行收集、输送和处理,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2024年7月3日,我局对你养殖场所下达了《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市环责改[2024]03-010号,责令纪明华2024年7月24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7月25日,经对你经营的养殖场所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你经营的养殖场所已停止养殖活动,养殖圈舍已清空,渗出的畜禽粪污已清理,违法行为已改正。

依据《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相应的粪污贮存设施或者未正常使用,或者未及时收集、输送和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污贮存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及时对畜禽粪污等进行收集、输送和处理,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相应的粪污贮存设施或者未正常使用,或者未及时收集、输送和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生态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做为环境保护直接负责人,更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避免违未能行为的再次发生。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