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环罚〔2024〕03-010号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 时间:2024-10-18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2024〕03-010号

当事人名称:开原市庆云镇海红养殖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2MA1OT12610

经营场所地址:开原市庆云堡镇马架窝棚村

经营者:刘海红 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83XXXX2211

住址:辽宁省开原市庆云堡镇双楼台村七组18号 

我局于2024  7  18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开原市庆云镇海红养殖家庭农场共建有两栋养殖圈舍,主要养殖生猪,现存栏1000头,属于规模化养殖。配套建设两座约400m³的畜禽粪污贮存池,因你建设的粪污贮存池不能满足畜禽粪污产生量贮存需要,你将畜禽粪污存放于你养殖场所西侧未采取防渗、防雨淋、防外溢的三个总面积约1062㎡的土坑内。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8月2日对你养殖场下达了《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市环责改[2024]03-016号),责令你养殖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8月28日,我局对你养殖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养殖场对现有粪污贮存设施未能改正到位,且养殖场仍在继续投入使用,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7月18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养殖场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粪污贮存设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2. 2024年7月18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养殖场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粪污贮存设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3. 2024年7月1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养殖场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粪污贮存设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4. 《开原市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节选,证明你养殖场为养规模化养殖;

5.《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节选,证明你养殖

场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粪污贮存设施;

6. 2024年7月18日在开原市庆云镇海红养殖家庭农场处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开原市庆云镇海红养殖家庭农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字号为开原市庆云镇海红养殖家庭农场,经营者为刘海红; 

7. 2024年7月18日在开原市庆云镇海红养殖家庭农场处调取的刘海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开原市庆云镇海红养殖家庭农场经营者刘海红身份

8. 2024年8月28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养殖场对现有粪污贮存设施未能改正到位,且养殖场仍在继续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9.2024年8月28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养殖场对现有粪污贮存设施未能改正到位,且养殖场仍在继续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10. 2024年8月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养殖场对现有粪污贮存设施未能改正到位,且养殖场仍在继续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9  4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3-0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处罚金额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15%(对环境影响程度: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5%(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15%(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1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上限)=0.8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裁定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