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开原市庆云镇鸿康养殖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2MA1ON6QB6N
经营场所地址:开原市庆云堡镇前施家堡村
经营者:康冰 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94XXXX4027
住址:辽宁省开原市三家子乡前施家堡村三组6号
我局于2024 年 6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庆云堡镇前施家堡村开原市庆云镇鸿康养殖家庭农场建有两栋圈舍,主要养殖生猪,现存栏量为290头,属于养殖专业户。两栋养殖圈舍均配套建设两座粪污贮存池,其中位于北侧养殖圈舍的粪污贮存池内,畜禽粪污已存满。由于未能及时对粪污贮存池内的畜禽粪污进行处理,导致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通过池体顶部外溢至东侧边沟内。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对你养殖场所下达了《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市环责改[2024]03-008号),责令该养殖场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8月13日,我局对你养殖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养殖场所畜禽粪污外溢行为已停止,外溢至边沟的畜禽粪污未按要求进行清理,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6月17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养殖场所实施了未及时处理畜禽养殖粪污,导致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通过池体外溢至东侧边沟内的违法事实;
2. 2024年6月17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养殖场所实施了未及时处理畜禽养殖粪污,导致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通过池体外溢至东侧边沟内的违法事实;
3. 2024年6月17日拍摄的《现场录像》和《现场照片》,证明你养殖场所实施了未及时处理畜禽养殖粪污,导致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通过池体外溢至东侧边沟内的违法事实;
4.《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节选,证明你所经营的养殖场为养殖专业户;
5. 2024年6月17日在开原市庆云镇鸿康养殖家庭农场处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开原市庆云镇鸿康养殖家庭农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字号为开原市庆云镇鸿康养殖家庭农场,经营者为康冰;
6. 2024年6月17日在康冰本人处调取的康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开原市庆云镇鸿康养殖家庭农场经营者康冰身份;
7. 2024年6月17日,康冰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刘闯已得到开原市庆云镇鸿康养殖家庭农场经营者康冰本人的授权委托。
8. 2024年6月17日在刘闯本人处调取的刘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人刘闯身份。
9.2024年8月13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养殖场所未按要求对外溢至边沟的畜禽粪污进行清理的事实。
10. 2024年8月1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养殖场所未按要求对外溢至边沟的畜禽粪污进行清理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污贮存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及时对畜禽粪污等进行收集、输送和处理,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5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3-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铁岭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相应的粪污贮存设施或者未正常使用,或者未及时收集、输送和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