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2024〕03-011号
当事人名称:黄国义
负责人:黄国义,身份证号码:2112221965XXXX1858
身份证住址:开原市中固镇沙河堡村一组33号
养殖场所地址:业民镇大高力村
我局于 2024 年8 月 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业民镇大高力村经营的肉鸭养殖场,共建有9栋养殖圈舍,现存栏约21000只肉鸭,建有一处粪污贮存设施,在原有防雨棚盖损坏后,未及时修缮,现粪污贮存设施处于露天状态。近期因雨水较大,贮存设施内已接近满负荷状态。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养殖场下达了《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市环责改[2024]03-017号),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9月12日,我局对你养殖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虽然养殖圈舍已处于空棚状态,但是粪污贮存设施仍然处于露天状态,未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6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养殖场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防雨淋的粪污贮存设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2.2024年8月16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养殖场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防雨淋的粪污贮存设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3.2024年8月16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养殖场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防雨淋的粪污贮存设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4.2022年6月2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
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部分页),证明你养殖场应按规定建设相应的防雨的粪污贮存设施;
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
5.《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开政办发〔2017〕46号),证明你养殖场为养规模化养殖场;
6. 2024年8月16日调取黄国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黄国义身份。
7.2024年9月12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养殖场养殖圈舍已处于空棚状态,但是未按要求完成对粪污贮存设施整改。
8.2024年9月12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养殖场养殖圈舍已处于空棚状态,但是未按要求完成对粪污贮存设施整改。
9.2024年9月1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养殖场养殖圈舍已处于空棚状态,但是未按要求完成对粪污贮存设施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9月 13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3-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金额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15%(违法行为类型: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5%(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2.5%(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 消除的)+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15%(经济承受度:自然人)]×1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上限)=0.7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