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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环不罚〔2024〕 03-001 号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 时间:2024-10-10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不罚〔2024〕 03-001

姓名:  吕振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2223011970XXXX3055 

身份证住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乘风村二社  

我局于2024  5  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开原天润风电有限公司100MW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0年5月13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审批,2022年5月开工建设,2023年12月份主体工程建成。该项目共建有19台风力发电机组、1座升压站、1座危险废物暂存间、1座事故油池。该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4年1月投入使用至今。2024年6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市环责改〔2024〕03-006号),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8月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你做为该项目环境保护手续负责人和被受权委托人,任职期间代表公司主动与辽宁加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但由于中途离职,不在负责此项工作,导致2024年8月5日前,该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3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其配套的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2.2024年5月23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其配套的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3.2024年5月23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其配套的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4.2024年5月23日拍摄的现场录像,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风电机组已投入使用。

5.2024年5月23日,在你公司调取的《天润开原市中固镇99MW风力发电项目(古家、北沟风电场)购售电合同(2024-2027年)》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于2024年1月并网发电的事实。

6.2024年5月23日在你公司位于中固镇孟寨村升压站中控系统调取的发电记录,证明你公司自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22日,累计发电量为30437944KWh的事实。

7.2024年5月23日在你公司调取的《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类别为报告表。

8.2024年5月23日在你公司调取的《关于 <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铁市环审函[2020]14号),证明你公司建设的 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9.2024年5月23日在你公司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开原天润风电有限公司。

10.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吕振国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吕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1.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员工吕振国已得到你公司的授权委托。

12.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被授权人吕振国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13.2024年8月9日在你公司调取的《施工期环境监理、监测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合同》,证明你公司虽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环境保护验收合同,但2024年8月5日前未完成环境保护验收的事实。

14.2024年8月9日在你公司调取的《关于开原中固项目人员变动情况的通知》,证明你已离职,原负责的工作已由付子安接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九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可以对你作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你在任职期间,属初次违法,且能够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由于中途离职,导致违法行为未在限期内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九条不予处罚情节。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生态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做为项目环境保护直接负责人,更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避免违未能行为的再次发生。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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