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2024〕03-005号
当事人名称:开原天润风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MA10ARMG8G
住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中固镇一委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0年5月13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审批,2022年5月开工建设,2023年12月份主体工程建成。该项目共建有19台风力发电机组、1座升压站、1座危险废物暂存间、1座事故油池。该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4年1月投入使用至今。通过调取你公司升压站中控系统发现,截至2024年5月22日,累计发电量为30437944KWh。针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市环责改〔2024〕03-006号),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8月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8月9日,经我局复查,你公司虽于2024年6月24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报务合同,但至今仍未完成验收,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3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其配套的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2.2024年5月23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其配套的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3.2024年5月23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其配套的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4.2024年5月23日拍摄的现场录像,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风电机组已投入使用。
5.2024年5月23日在你公司调取的《天润开原市中固镇99MW风力发电项目(古家、北沟风电场)购售电合同(2024-2027年)》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于2024年1月并网发电的事实。
6.2024年5月23日,在你公司位于中固镇孟寨村升压站中控系统调取的发电记录,证明你公司自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22日,累计发电量为30437944KWh的事实。
7.2024年5月23日,在你公司调取的《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证明你公司建设的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类别为报告表。
8.2024年5月23日在你公司调取的《关于
<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铁市环审函[2020]14号),证明你公司建设的
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原市中固镇100MW风力发电项目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9.2024年5月23日在你公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开原天润风电有限公司。
10.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吕振国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吕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1.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员工吕振国已得到你公司的授权委托。
12.2024年5月23日你公司被授权人吕振国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13.2024年5月23日在你公司调取的《开原天润风电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规模为微型企业。
14.《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部分页,证明你公司规模为微型企业。
15.2024年8月9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要求于2024年8月5日前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事实。
16.2024年8月9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要求于2024年8月5日前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事实。
17.2024年8月9日在你公司升压站中控系统调取的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8月8日发电记录,证明你公司未按要求于2024年8月5日前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事实。
18.2024年8月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未按要求于2024年8月5日前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事实。
19.2024年8月9日拍摄的现场录像,证明你公司未按要求于2024年8月5日前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事实。
20.2024年8月9日在你公司调取的《施工期环境监理、监测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合同》。证明你公司虽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环境保护验收合服,但至今仍未完成环境保护验收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8月 12日以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3-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处罚金额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15%(经济承受度:微型)+5%(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5%(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15%(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2.5%(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10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上限)=12.5万元。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