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9-07-08
开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随着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养殖污染已成为开原市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引导畜禽养殖向生态养殖转型升级,制定本方案。
方案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限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为目标,结合我市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1.2 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4月2日印发);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8)《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9)《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11月14日印发);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改)。
1.2.2 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1)《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4月1日施行);
(2)《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12月1日施行);
(3)《关于加快推进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函》(2017年3月23日印发);
(4)《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7月18日印发);
(5)《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7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生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牧发〔2015〕8号);
(6)《辽宁省畜牧产业发展指导意见》(2016年9月14日印发);
(7)《省畜牧局关于公布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试行)的通知》;
(8)《铁岭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9)《铁岭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10)《铁岭市辽河生态文明示范区“三带”建设规划》;
(11)《铁岭市辽河流域生态带规划》;
(12)《开原市环境保护“十三五”发展规划》;
(13)《开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14)《开原市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2009-2020)》;
(15)《开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1.2.3 技术规范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2343-2008);
(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4)《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5)《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2 术语与定义
(1)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500头及以上;牛存栏量50头及以上;肉鸡存栏量1万只及以上;蛋鸡存栏量1万只及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及以上;羊存栏量200只及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及以上。
(3)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量100—499头;牛存栏量20—49头;肉鸡存栏5000—9999只;蛋鸡存栏2000—9999只;羊存栏50—199头。
(4)畜禽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5)畜禽限养区:畜禽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6)畜禽适养区:除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划定。适养区内根据环境承载力适度发展养殖业;在畜禽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8)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9)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10)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11)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12)生态保护红线区:指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13)最高水位:在江河、湖泊的某一地点,经过长时期对水位的观测后,得出的最高水位值,称为最高水位。
3 禁限养区划定管理办法
综合我市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和生态功能区划,并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划定禁养区。主要划分原则如下:
3.1.1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城镇中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3.1.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三条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3.1.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3.2.1 畜禽养殖禁养区
根据划定原则,开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如下:
3.2.1.1 地表水水源地
我市境内有南城子水库作为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其位于威远堡镇南城子村,隶属于铁岭市水利局,行政辖区为开原市威远堡镇,水库管理部门全称为铁岭市南城子水库管理局。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将南城子水库地表水水源地陆域一、二级保护区划为禁养区。
3.2.1.2 地下水水源地
根据《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我市共有3个地下水水源地,分别为开原市中心地下水水源地、开原市娄相屯地下水水源地和开原市东部地下水水源地,相应情况如下:
(1)开原市中心水源地位于市中心站前街,建于1970年5月,隶属开原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地保护管理部门为开原市城建局。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东经124°02′10″,北纬42°32′47″,有5眼井,属于中型集中式水源地。
因为其现已废弃,故不在本方案中进行禁限养区划定。
(2)开原市东部水源地位于东部孙台街,建于1980年9月,隶属开原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地保护管理部门为开原市城建局。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东经124°02′48″,北纬42°31′55″,共有3眼井,其中一眼井是备用水井,属于中型集中式水源地。
该水源地位于城市中心的自来水公司院内,周围都是道路及城市建筑,与开原市中心城区范围重合,故不单独进行禁限养区划定。
(3)开原市娄相屯水源地位于开原市北郊娄相屯村,距离市区1km,建于1958年,隶属开原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地保护管理部门为开原市城建局。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北纬42°33'41.5",东经124°03'05.0",有开采井4眼,属于中型集中式水源地。
因此,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将开原市娄相屯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3.2.1.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辽河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开原市叶赫河流域的南城子水库水域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Ⅱ类标准”,其水域范围、功能区类型和执行标准见表3-1所示:
表3-1 辽河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开原市
水体 |
水域 |
面积(km2) |
功能区类型 |
执行 标准 |
叶赫河 |
南城子水库水域 |
6.72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Ⅱ |
但该水域范围与南城子水库水域一级保护区重合,故方案中不单独进行禁限养区划定。
3.2.1.4 风景名胜及保护区
我市境内主要风景名胜及保护区有象牙山旅游区、开原市黄旗寨白鹭自然保护区和铁岭辽河保护区,其具体信息及禁养区划定情况如下:
(1)象牙山旅游区
象牙山景区距开原市区29 km,位于开原市松山镇境内妈妈货郎屯南,景区面积55 km2,是辽北唯一的火山岩地质景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
(2)开原市黄旗寨白鹭自然保护区
开原市黄旗寨白鹭自然保护区位于开原市东南部,黄旗寨镇境内,距开原市区70 km。保护区西至靠山镇东窑村东窑屯南,北毗邻下肥镇闻家屯村北103省道,东到黄旗寨镇黄旗寨村河南街东,南与增家寨村石槽沟东沟接壤。主要保护区域为凤山、龙山和新立屯南山;柴河的部分区域为苍鹭、大白鹭的觅食区,将该区作为外延缓冲区;地理坐标介于北纬42°10′35″—42°18′17″,东经124°11′40″—124°26′12″之间;保护区东西长20.0 km,南北宽14.4 km,规划总面积2535.5 hm2。
(3)铁岭辽河保护区
铁岭市于2010年5月成立了铁岭市保护区管理局,其辽河保护区管理局1号公告确定:铁岭市辽河保护区范围是从东辽河、西辽河交汇处铁岭市昌图县福德店入境,辽河干流经昌图县、两家子农场、开原市、银州区、凡河新区、铁岭县阿吉镇陈平村出境入沈阳市。
《铁岭市辽河流域生态带规划》中明确铁岭辽河保护区有批复的边界红线范围为:
①有堤河段,以辽河干流大堤背水面坡脚之处20m为界;
②无堤河段,根据辽河干流两侧道路、地势等划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因此,将铁岭辽河保护区规划范围涉及开原市的部分、象牙山旅游区规划范围和开原市黄旗寨白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
(4)城镇居民区
开原市共 20个乡镇(街),其中3个街道在开原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故在本方案中不重复划定。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三条,在开原市范围内,根据各乡镇(街)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将中心城区和城镇建成区的规划区域及外延500m范围作为禁养区,具体禁养范围如下:开原市城市规划区及外延500 m范围;威远堡镇镇区及外延500 m范围;庆云堡镇镇区及外延500 m范围;中固镇镇区及外延500 m范围;八棵树镇镇区及外延500 m范围;金沟子镇镇区及外延500 m范围;八宝镇镇区及外延500 m范围;业民镇镇区及外延500 m范围;莲花镇镇区及外延500 m范围;靠山镇镇区及外延500 m范围;城东镇镇区及外延500 m范围;马家寨镇镇区及外延500 m范围;上肥镇镇区及外延500 m范围;下肥镇镇区及外延500 m范围;黄旗寨镇镇区及外延500 m范围;松山镇镇区及外延500 m范围;李家台镇镇区及外延500 m范围;林丰乡中心区及外延500 m范围。
(5)周边县区禁养区外延到开原市的区域。
清河区地表水水源地清河水库,铁岭县地表水水源地柴河水库、榛子岭水库,其二级保护区有部分区域在开原市境内,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将其划定为禁养区。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为禁养区的区域。
3.2.2 畜禽养殖限养区
开原市畜禽养殖限养区分布情况如下:
(1)地表水水源地
南城子水库准保护区范围。
(2)地下水水源地
开原市娄相屯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外延500m的范围。
(3)风景名胜区
①象牙山旅游区规划边界外延500m的范围;
②开原市黄旗寨白鹭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
(4)城镇居民区
开原市城市规划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威远堡镇镇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庆云堡镇镇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中固镇镇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八棵树镇镇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金沟子镇镇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八宝镇镇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业民镇镇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莲花镇镇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靠山镇镇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城东镇镇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马家寨镇镇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上肥镇镇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下肥镇镇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黄旗寨镇镇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松山镇镇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李家台镇镇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林丰乡中心区外延500-1000 m间的范围。
(5)周边县区限养区外延到开原市的区域。
清河水库、柴河水库、榛子岭水库准保护区涉及开原市的部分。
(6)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3.2.3 畜禽养殖适养区
3.3.1 环境管理要求
(1)禁养区
①对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养殖与粪污防治档案,严格控制禁养区内现有的养殖活动规模,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
②通过关、停、转、迁等手段,逐步关闭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到2017年底前全部关停转迁。
③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求其产生的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所有配套设施必须于2017年前完成,是否达到相关要求由市环保局和市动监局共同监督论证,对逾期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养殖场,由市政府予以关停。
④禁养区内非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配备稳定的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和规范的粪污储存设施,不得设置排污口和露天堆放粪便,养殖场全部粪污100%综合利用。
禁养区内全部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于2017年前完成,对逾期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养殖场,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完成的予以关停。
(2)限养区
①全面排查限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防治档案,严格限制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②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外,禁止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必须保证其产生的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能否允许其新建,由市环保局和市动监局共同监督论证,达不到相关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一律不许建设。
③在限养区内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年出栏量达到5000头及以上的养猪场,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年出栏量低于50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或折合低于上述规模的其他养殖场,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④在限养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一时难以达到设计规模的,可以实行分阶段验收。
⑤限养区内无任何治污设施或治理无望的各类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2018年前实现关停转迁,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包括种类和数量)。
⑥在限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执行干清粪养殖方式,严格控制含重金属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实现科学养殖、饮排分离、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采取污染分类治理,粪便与尿液综合利用,达到粪污全部资源化利用,生产性废水经深度处理后回收利用或达标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备粪污储存或处理设施,建立与排污量相匹配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积极采用生物治理技术,确保粪污资源化率达到100%。
⑦限养区内常年存栏量2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养殖场,必须配备有机肥加工设施将粪便生产有机肥,尿液厌氧处理后稳定储存9个月以上,并配备足够的消纳土地和有效的运输(输送)设施,确保粪污100%综合利用。
⑧限养区内奶牛养殖场的生产性废水(挤奶厅废水)必须与栏舍尿液分开收集,并经深度处理后回收利用或达标排放。外排废水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有排污口的养殖场应设置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
⑨限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应在2018年前通过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对逾期不能完成的,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关停。
(3)适养区
①全面排查适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立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档案,按区域畜禽养殖承载力合理布置规模化畜禽养殖,确保区域内种养平衡,实现粪污有效资源化利用。
②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常年出栏量低于50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或折合低于上述规模的其他养殖场,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③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一时难以达到设计规模的,可以实行分阶段验收。
④适养区内超过环境承载力、治理达标无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2020年前实施关停转迁,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包括种类和数量)。
⑤适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应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控制含重金属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实现科学养殖、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采取污染分类治理,达到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添置有机肥加工设施及建立与排污量相匹配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积极采用生物治理技术。凡以“公司加农户”形式经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由公司负责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到农户,并进行规范化管理。
⑥适养区常年存栏量达到2000头生猪及以上规模或折合达到2000头生猪及以上规模的其它养殖场,必须配备粪便堆肥设施,实现粪便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尿液或厌氧处理后沼液稳定储存9个月以上,并配备足够的消纳土地和有效的运输(输送)设施,确保粪污有效储存和合理利用,达到粪污100%资源化利用。
⑦适养区内常年存栏量低于20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或折合低于上述规模的其他养殖场,必须配备粪便储存或堆肥设施,实现粪便有效储存,尿液储存9个月以上,并配备足够的消纳土地和有效的运输(输送)设施,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率90%以上。
⑧适养区内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必须采取畜禽粪污储存还田、生产沼气、堆肥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到2020年底前,实现全市适养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资源化利用率80%以上。
⑨适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在2020年前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对逾期不能完成的,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经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关停。
3.3.2 防治措施
(1)加大清洁生产力度、严格规模化养殖场准入条件,从源头上严控畜禽养殖污染
①落实源头控制政策,加大清洁生产力度
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重金属的畜禽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执行“四改两分”措施:改水冲清粪为干式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改渗漏地面为防渗地面,实现固液分离、雨污分流。具体措施可包括机械刮板干式清粪,饲槽饮水改用乳头饮水器设备,封闭式猪舍、鸡舍安装湿帘降温循环用水设施,牛舍运动场防溢流围堰,污水和雨水分流管线等。
②合理规划,严格规模化养殖场准入条件
严格规范执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竣工验收“三同时”制度,提高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准入条件,保证新建养殖场不对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实现增量(养殖量)不增污,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的漫延。
(2)合理布局,形成基于环境保护的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做到种养平衡
首先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同时根据农业种植对畜禽废弃物的消纳能力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水平,并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的相关要求,确定畜禽养殖量和养殖规模,对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养殖场,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此外,针对目前畜禽生产由分散经营向规模化发展的特点,利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条件,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要求,建设一批与土地肥料消纳量相配套的畜禽养殖小区,按生态农业发展的要求,把畜禽养殖场与农田、园地一并规划,并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养殖场(或小区)建设提倡与农田(水田、旱地)、果园和山林进行结合规划,统一布局,力争构建粪污全部就近消化的农牧结合的生态模式。
(3)统一畜禽粪污储存设施建设规范、推行分类分规模的防治技术模式
粪污还田利用是我市处理畜禽废弃物的主要方式,但北方地区冬季时间长,冰封期长,其农业种植季节时间较短,为保证在非农业种植季节畜禽粪便得到合理的储存和利用,根据我市实际自然地理特征,在保证干清粪工艺的前提下,各养殖场应按养殖品种和养殖量建设容积不少于储存9个月的规范化粪污储存设备,粪便储存池必须做好防雨防渗处理,污水储存池必须做好防渗处理,使粪污能在雨季和非种植季节稳定储存,避免二次污染。由于东北地区气温低,建议粪污防渗材料选取不易开裂的防渗膜等材料。
此外,鉴于养殖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等差异,畜禽粪污防治模式也应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散养户,因其养殖量小,且有足够的土地消纳产出的废弃物,根据其养殖场经济能力和养殖量的不同,建设与养殖能力相匹配容积的粪污存储设施或与相邻的养殖专业户合建粪污储存设施,解决畜禽养殖粪污问题;对于养殖专业户比较集中的地区,通过合理规划,有效组织,成立规范化的养殖小区,统一建设足够容积的污染治理设施,解决小规模养殖污染监管难和治理难的问题。同时,淘汰治污设施不全、管理难度大的养殖专业户;对于规模化养殖场,可建设有机肥生产设施和沼气生产设施,通过有机肥生产,设施辐射解决周边地区养殖场的粪污处理问题,同时规范规模化养殖场,要求其与周围种植户签订足够粪污消纳的土地利用合同,保证养殖粪污及时被消纳。
(4)因区制宜,确定不同侧重方向的防治措施
由于不同划定区域的侧重方向不一致,其对应的防治措施也不尽相同。如禁养区要求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包括种类和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限养区则禁止采用粪污储存农业利用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使用现有灌溉干渠输送粪污,必须铺设粪污输送专用管道或采用专用运输工具输送等。适养区则对各养殖场均提出了针对性的污染防治要求,力求逐步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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