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
3.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人社〔2022〕22号)。
(二)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三)受理方式
1.线上渠道。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或辽宁人社小程序等。
2.线下渠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代办。
注:单位就业登记可通过劳动用工备案自动生成。
(四)办理要件
1.用人单位招(录、聘)用劳动者(非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应及时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网络创业以及“多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再次提交);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用人单位签章);
(3)劳动用工备案表1份。
2.以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应及时到省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同时具有以下要件: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
(2)灵活就业或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3.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未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
(五)办事流程
1.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并在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记载相关情况。
3.存档。通过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及网上办理的就业登记,无需留存纸质材料;其他渠道办理的,应将业务办理资料归档留存三年。
(六)办理时限
1.线上渠道:5个工作日内办结。
2.线下渠道: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