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办〔2019〕40号);
3.关于做好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269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
5.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
6.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5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9号)。
(二)适用对象
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单位。
接收学年见习生的院校类就业见习单位。
(三)受理方式
1.线上渠道。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2.线下渠道。县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补贴标准及期限
1.标准。社会类就业见习:2024年8月21日(包括8月21日)之后签订见习协议的人员享受以下补贴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2024年8月21日(不包括8月21日)之前签订见习协议的人员按原办法执行。
院校类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5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和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2.期限。非院校类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见习期限按照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学年见习生见习期限为3个月。
(五)办理要件
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5.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6.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如需要);
7.见习人员毕业证复印件(如需要);
8.实现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如需要);
9.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支出明细(如需要)。
上述要件可通过系统获取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六)办事流程
1.申请。见习单位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实际完成见习情况,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
2.受理初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如需要)。
3.审核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拟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见习单位、见习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后,经过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限
人社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