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依据
1.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3.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人社【2022】22号)。
(二)适用对象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三)受理方式
1.线上渠道。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或辽宁人社小程序等。
2.线下渠道。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理,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代办。
(四)补贴标准及期限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办理要件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
2.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六)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2.受理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3.审核公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各市实际工作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受理机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补贴。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过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限
人社部门规定的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业务表单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