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原市松宇堂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X
2024年3月22日,我局接到辽宁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群众投诉,“3月19日在新城街道前进大街松宇堂大药房(公园店)购买一盒阿胶花费1200元,回家后发现阿胶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已过期8个多月,对此不满,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我局于3月25日组织执法人员对开原市松宇堂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在营业室内未发现药品阿胶。对该单位负责人韩X进行调查询问,该单位于2024年3月19日中午销售药品阿胶(东阿)一盒,标示国药准字Z37021368,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产品批号1808028,生产日期2018-07-07,有效期2023-07-06,销售价格1200元/盒。提供广东东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销售单号:CH19274757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提供销售该药品微信收款凭证和该药品销售视频。该药品购入2盒,自己使用一盒,药品在计算机系统建立采购记录,报损记录。
该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情形;《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Ln-ypcf-003)减轻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2、罚款10000元。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5 月 2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