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原市瑞雪网络销售工作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2MACRNAA26F
2025年1月8日,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交办的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铁市监交字〔2024〕214-K28号),显示开原市瑞雪网络销售工作室涉嫌提供不真实的医疗器械信息进行宣传违法行为。2025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对开原市瑞雪网络销售工作室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当场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网络平台注册诚信为本信誉第一小店,销售医用退热凝胶(标示生产企业山东欣健药业有限公司产品备案号鲁荷械备20220027号)该产品使用说明书“【预期用途】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发布该产品图片展示内容含有祖传秘方及快、狠、准、颈椎酸痛、落枕拉伤、富贵包、关节风湿、腰肌劳损、肩周炎等诱导性内容。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的规定,未进行真实的医疗器械信息宣传。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1月14日正式立案。整个检查和调查过程均依法进行,程序合法。
当事人从开业到2025年1月13日发布上述医疗器械宣传信息由员工编辑制作,无广告及推广费用。共销售17盒,其中销售价格29.98元/盒,销售2盒;销售价格32.98元/盒,销售15盒,销售金额总计554.66元。当事人能提供了上述医疗器械宣传广告、使用说明书、销售图片、拼多多平台推广费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和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2、投诉举报书1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4、医用退热凝胶宣传广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5、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网络销售记录、销售清单打印件等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情况、销售情况并确定货值金额;
6、拼多多平台推广费用复印件1份,证明发布广告费用情况;
7、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经取证人盖章或签字确认。
2025年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罚告〔2025〕4号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的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的医疗器械信息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具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当事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处以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499.19元人民币;
上述罚款合计499.19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0712032029264074864开户行:工商银行铁岭开原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