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原市昌盛医疗器械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318835083U
住所(住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建设东街5
2024年8月28日,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后,联合公安机关对昌盛医疗器械人员聚集通过体验销售理疗床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经销处人员正在为35名老年消费者讲解,声称该理疗床具有治疗心脑血管、风湿骨病等各类疾病的功能。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在销售医疗器械过程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经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符合立案条件,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调查。行政执法人员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方法,提取相关证据,未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开原市昌盛医疗器械经销处,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5年,以销售、租赁二类医疗器械为主营范围。2023年国庆节前后,开始经营喜来健温热理疗床CMG-V5,采取免费体验加讲解的销售模式。该款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津械注准20202090269,适用范围:该产品适用于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病、肩周炎、慢性疲劳综合症、便秘、慢性胃炎、失眠症、盆腔炎、前列腺炎(非细菌感染)、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等疾病的辅助治疗,具有康复保健作用。在讲解产品的过程中,投资人利用该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进行扩散讲解,着重强调该款医疗器械具有对上述疾病以及心脑血管、风湿骨病等老年人高发病症的治疗作用。自开始经营喜来健温热理疗床CMG-V5以来,通过讲解和免费体验后进行销售,截至2024年8月28日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共计销售7张,进价1.38万元,售价2.26万元,获利6.16万元。消费者证言证词作为辅证。当事人投资人辩称,该处销售之前一直是免费体验,进行讲解是为了更好地达到销售的目的,消费者购买也是因为体验过程中达到了一定的效果并取得了家属的同意才购买的。该经销处经营用房屋年租金4万元是每年的固定费用,再加上雇用人工费用,近一年来处于赔钱经营的状态。虽然知道不应该不按照产品适用范围宣传讲解是可以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也是因为该理疗床的效果也是真的不错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投资人表示自愿承担,但希望能够给于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医疗器械过程中存在宣传疗效的事实;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医疗器械过程中存在宣传疗效的虚假宣传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和合法经营资格;
4、被调查人材料1份共4页,证明消费者被误导的事实;
5、当事人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1份1页,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合法资格;
6、现场照片4份1页、该经销处部分顾客名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医疗器械过程中存在宣传疗效的虚假宣传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有当事人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按手印予以确认。
2024年9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4]25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医疗器械过程中存在宣传疗效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涉嫌在销售医疗器械过程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影响较小。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第二十五条“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不得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者金额的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10%以下金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拟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属于涉嫌在销售医疗器械过程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经营行为。按照《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