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原市靠山镇柴河村东记百货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2MA0U88886A
经营场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靠山镇柴河村二组20号
2024年9月20日收到辽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人称于2024年9月11日在开原市靠山镇柴河村东记百货超市花费3.5元购买一款“胡记花生米”食用。已过保质期,2024年9月23日,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胡记花生米8袋,啵啵水果白桃味夹心雪媚娘8个,均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于2024年9月23日申请立案后开始对当事人的调查,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2024年10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是开原市靠山镇柴河村东记百货超市经营者。2024年9月20日收到辽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人称于2024年9月11日在开原市靠山镇柴河村东记百货超市花费3.5元购买一款“胡记花生米”食用。已过保质期,2024年9月23日,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胡记花生米8袋,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保质期8个月,销价每袋3.5元,啵啵水果白桃味夹心雪媚娘8个,生产日期2023年5月21日,保质期4个月,销价每个1元,均过保质期。涉案金额共计39.5元。违法所得3.5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过程、货值金额等违法的事实;
3.营业执照一份共1页,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4.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
5.当事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6.现场检查过期食品照片四份共4页,证明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事实。
7.投诉单一份共1页,证明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事实。
2024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4]27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查处的,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具备减轻处罚的裁量情节。适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不得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者金额的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10%以下金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查处的,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情形,具备减轻处罚的裁量情节,适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胡记花生米8袋,啵啵水果白桃味夹心雪媚娘8个。2、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5000元共计5003.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