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罚决字〔2024〕35号

来源: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6-27

  当事人:开原市石台牛肉火勺店(佟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2MA0UWMR436地址:开原市新城街光明社区2委1组

  经营者:XX

  202458日,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对开原市石台牛肉火勺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单位食品加工操作区发现内酯豆腐1盒,净含量350g/盒,生产日期2024年4月14日,保质期(1℃-10℃)7天,产地:辽宁省铁岭市我局执法人员经领导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已过保质期的内酯豆腐1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开原市石台牛肉火勺店现场发现的内酯豆腐,数量1盒,净含量350g/盒,生产日期2024年4月14日,保质期(1℃-10℃)7天,产地:辽宁省铁岭市。是当事人2024年4月20日柴家手工干豆腐购买的,一次购买2盒每盒2元共4元,该内酯豆腐保质日期是2024年4月21日,当事人进货及使用时没有查验其保质日期,2024年4月28日使用1盒用于制作皮蛋豆腐,销售金额为10元,故违法所得为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

  2.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该单位涉案时间、金额和主观行为。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证明本局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该单位主体资格。

  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该单位负责人身份。

  7.照片复印件3份共3页,证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字并按指纹确认。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于202452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罚告 20243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开原市石台牛肉火勺店(佟XX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内酯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开原市石台牛肉火勺店(佟XX购买使用的内酯豆腐货值金额4元,购买日期2024年4月20日,生产日期:2024年4月14日,保质期至:2024年4月21日,截止立案日期202458日,使用1盒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承认自己管理疏忽,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诉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者金额的10%;”情形

  开原市石台牛肉火勺店(佟XX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诉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者金额的10%;

  我局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内酯豆腐1盒;

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00

共处罚没款50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原市财政局的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缴纳罚款。预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