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原市****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EH5Q
住所(住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三组18号
2024年9月11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开原市靠山镇美颜美程化妆品店执法检查中,发现开原市靠山镇美颜美程化妆品店在经营区摆放草莓润手霜,净含量:6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鲁妆20170055,限期使用日期:20210802,数量:2管,售价价2元/管。上述产品超过使用期限,2024年9月18日我局接到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铁市监交字[2024]137-K24号),经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符合立案条件,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调查。行政执法人员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等方式方法,提取相关证据,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开原市靠山镇美颜美程化妆品店经营草莓润手霜,净含量:60g,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鲁妆20170055,限期使用日期:20210802,数量:2管,售价价2元/管。上述产品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辩称,店里忙,东西也多,由于自己疏忽了造成超过使用期限的护手霜仍摆放在经营区待使用,以后会吸取教训,希望这次能够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违法行为存在;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格;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被委托人合法身份;
6、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授权委托事实;
7、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照片1份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8、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及附件1份共11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当事人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以上证据材料有当事人签字并按手印予以确认。
2024年9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4]29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给消费者使用超保质期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违反了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小。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按照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Ln-hzpcf-002减轻阶次“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责任人与当事人是同一主体。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草莓润手霜2管;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财政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