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罚决字〔2024〕64号

来源: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7-30

  当事人:开原市老城永美发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211282600327602

  住所(住址):开原市老城街东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2024612日,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老城分局执法人员孙斌、杨芳在对开原市老城永美发艺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美发店正在经营的“臻丽酵母去屑洗发露1盒,产品批号:DX24212A限期使用日期:2027.04.1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11,生产企业:广州帝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森行真筋道柔韧丝滑还原乳霜3瓶,产品批号:SH23042702限期使用日期:2026.04.26,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251,生产企业:广东森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优觅丝奢润健发霜3瓶,产品批号:SH23110101限期使用日期:2026.10.3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251,生产企业:广东森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阿迩贝司清爽蓬松洗发水4瓶,产品批号:SH230810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8.09,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251,生产企业:广东森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于2024612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的开原市老城永美发艺,位于开原市老城街东街,当事人是租的房子,原来的经营地址就在现美发店的斜对面,原房东想卖房,不租给她了,当事人2024年5月10日,就把美发店搬到了现在的位置,在搬家的过程中,导致臻丽酵母去屑洗发露1盒,“森行真筋道柔韧丝滑还原乳霜3瓶,优觅丝奢润健发霜3瓶,阿迩贝司清爽蓬松洗发水4瓶4款化妆品的进货单据、进货查验记录和供货方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丢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真实情况2、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和主要原因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4、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5、现场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化妆品的真实情况6、化妆品检验记录和备案信息8份8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是质量合格的化妆品

  20246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罚告[2024]64号《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已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能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相关规定,具备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

  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Ln-hzpcf-004;裁量阶次:减轻;裁量因素:《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裁量基准: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 警告;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