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罚决字〔2024〕34号

来源: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6-27

  当事人:开原市靠山镇曈颜美容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2MA11AAKRXJ

  住所(住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靠山镇绿缘雅苑门市-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X

  2024年4月9日,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开原市靠山镇曈颜美容院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巴黎欧莱雅多效修复润发乳2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瓶,已过限期使用日期。开原市靠山镇曈颜美容院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符合立案条件,于2024年4月9日立案调查。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9日下达了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 [2024]34号)将产品依法扣押。

  经查,当事人开原市靠山镇曈颜美容院经营的化妆品1.名称:巴黎欧莱雅多效修复润发乳,净含量:2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001,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74T80020230815,共2瓶,进价10元/瓶,销售价15元/瓶;2.名称:海飞丝去屑洗发露,净含量:50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60037,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P202301202560386R1,共1瓶。进价20元/瓶,销售价25/瓶,均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辩称,由于自己的疏忽造成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仍放货架上销售,以后会吸取教训,希望这次能够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

  2.当事人询问笔录1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格;

  5.超过使用期限产品照片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6.现场检查照片1份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有当事人签字并按摁手印予以确认。

  2024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罚告【2024】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小。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按照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Ln-hzpcf-002减轻阶次“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巴黎欧莱雅多效修复润发乳2瓶、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瓶。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