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罚决字[2023]55号

来源: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9-28

  当事人:佳泰乐头彩造型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2MA******Q

  经营场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佳泰乐三楼外租区KYSP306号

  负责人刘*

  身份证号码:2112221985******22

  20237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开原市佳泰乐头彩造型店在经营区摆放待销售的植然魅六胜肽抗皱原液,净含量:3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607;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0/03/02;数量:5盒。上述产品超过使用期限,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符合立案条件,于202372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开原市佳泰乐头彩造型店经营的的化妆品植然魅六胜肽抗皱原液,净含量:30ml,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607;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0/03/02;数量:5盒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辩称,疫情三年,我的店一直没有正常经营,也没有什么收入,今年才开始正常营业,在清理货品时没有注意到由于自己的疏忽未造成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仍放经营区待销售,以后会吸取教训,希望这次能够从轻处理。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725日下达了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场监督行强字[2023]55号)将产品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合身份

  4.当事人身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格;

  5.超过使用期限产品照片1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有当事人签字并按摁手印予以确认。

  20238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罚告字【2023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小。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按照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Ln-hzpcf-002减轻阶次“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减轻阶次,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Ln-hzpcf-002减轻阶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植然魅六胜肽抗皱原液5盒;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