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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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罚决字[2023]48号

来源: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7-31

  当事人:开原市金沟子镇千喜鹤综合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82MA******37;

  经营场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金沟子镇;

  法定代表人:关*

  2023年5月23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开原市金沟子镇千喜鹤综合超市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5月23日销售1瓶奥姿手足治裂甘油,生产日期2015年9月8日,保质期3年,已超过使用期限。现场发现5瓶奥姿手足治裂甘油,生产日期2015年9月8日,保质期3年,已超过使用期限。2022年因受疫情影响,超市经营不善,法定代表人关*未从超市取得收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记录在案:

  1.现场检查记录1份2页,记录当事人违法行为;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2页,记录当事人违法行为;

  3.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经盖章或签字确认。

  2023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罚告字〔2023〕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查处的,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投诉举报人未使用,危害性较小。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具备减轻处罚的裁量情节。2022年因受疫情影响,超市经营不善,法定代表人关力未从超市取得收入。根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条减轻阶次“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5瓶奥姿手足治裂甘油;

  二、没收违法所得8元;

  三、罚款5000元,

  合计500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