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2-02
开市监发〔2023〕2号
为做好开原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其他食品(焙烤食品预拌粉)生产加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要求,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开原市其他食品(焙烤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经2023年1月18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月 18日
开原市其他食品(焙烤食品预拌粉)
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开原市其他食品(焙烤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要求,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开原市其他食品(焙烤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焙烤食品预拌粉是指以焙烤食品原辅料为主要原料,选择性加入其他辅料(食用淀粉、果蔬粉、药食两用植物粉、蛋与蛋制品、坚果与籽类食品、食糖、淀粉糖、海藻糖、麦芽糊精、食用盐、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可可粉、抹茶粉等),选择性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经原料预处理(有此工序要求的)、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用于制作焙烤制品的粉末状和(或)颗粒状产品。
第三条 焙烤食品预拌粉的申证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品种明细须注明其他食品(糕点预拌粉、面包预拌粉等具体品种名称)。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开原地区焙烤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本方案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结合使用。
第五条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焙烤食品预拌粉。
第六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生产场所核查
第七条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能够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孳生,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有效避免人员、设备和物料流动造成的污染。
第八条 生产车间及辅助场所应与产品属性、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原辅料预处理区、配料区、混合区、内外包装区等。
第九条 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合理布局,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分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生产车间应按照生产工艺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划分作业区的洁净级别,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必要时根据产品工艺要求设置)。设置清洁作业区的,清洁作业区包括半成品暂存区、包材消毒清洁区、内包装区。不设置清洁作业区的,准清洁区包括配料区、混合区、待包装半成品暂存区、包材消毒清洁区、内包装区。一般作业区包括原辅料外包装清洁区、外包装区、仓储区。
第十条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必要时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分区有序存放待检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三章 设备设施核查
第十一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应当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各个设备的设计产能应相互匹配,其性能与精密度应符合生产要求;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使用不锈钢等光滑、无吸收性、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成,且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生产车间内应配置设备及工器具的清洁消毒设施;生产过程中强制检定设备应按规定检定或校准。
第十二条 焙烤食品预拌粉生产设备一般包括:原辅料预处理设备(有该工艺的)、称量配料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喷码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十四条 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及设施,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检验设备应根据检验项目需要配备。
企业自行检验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干燥箱、微生物培养箱(有需要的)、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有需要的)、灭菌锅(有需要的)、生物显微镜(有需要的)等。
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等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或校准。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核查
笫十五条 生产设备的布局、安装和维护必须符合工艺需要,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
第十六条 焙烤食品预拌粉为干法工艺。焙烤食品预拌粉生产工艺流程一般包括:原辅料验收、预处理(有该工艺的)、配料、混合、包装。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生产技术文件,技术文件与实际操作应保持一致性。
第十八条 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并实施质量控制,制定操作规程,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可设为:原料验收、配料、混合、包装。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配料、混合、包装、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第五章 人员核查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岗位应设置岗位责任。
企业应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加强人员管理,人员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
食品加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和佩戴首饰、手表等。检验人员应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能力。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建立人员健康检查记录,保证食品加工人员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管理制度核查
笫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和(或)其他合格证明,并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采用进口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审核进口原辅料供应商、贸易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一)应当制定清场管理要求。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批次前,应当对现场进行清场并进行记录。清场工作包括剩余物料的处理、中间品、成品的处理,废弃物的处理,生产用具的处理,外包工序的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序号、品名、生产批次、清场时间、检査项目及结果等,清场负责人及复査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同时对清场的结果进行物料平衡的验证。
(二)应当制定清洁管理要求。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下次生产前,对车间环境、设备设施、工作服和人员进行清洁、验证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清洁对象、清洁方式、清洁时间、效果确认等。
(三)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要求。焙烤食品预拌粉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特定终产品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和添加量。
(四)应当制定称量配料控制要求。称量、配料过程应保证物料种类、数量与产品配方的要求一致,并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和记录。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称量、配料、混合、复核等自动化控制的,可不釆用人工复核,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有防错设计并定期校验。手动称量前应当釆取适当方式检査称量设备,确定其性能和精度符合称量的需求。称量前应当检査并记录原料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和供货者的名称等内容,称量结束后应对物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称量日期等进行标识。投料前应对物料名称、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并按工艺文件规定的投料顺序进行投料。建立称量、配料相关记录,记录、核算每批产品的投料量、产量及物料平衡情况,确保物料平衡情况符合设定的限度以及生产相关信息的可追溯。发现物料平衡情况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釆取措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材料的验收、半成品监控和监测、成品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留存样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并根据产品出厂日期等相关信息合理确定样品的保存期限,便于追溯。
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并符合执行标准的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在发现出厂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召回,并对召回的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建立健全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合格品的处置管理办法,建立和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半成品和成品的处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
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所申报焙烤食品预拌粉的品种和执行标准,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第二十八条 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和方法参见附件(资料性文件)。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焙烤食品预拌粉涉及的主要标准
附件2:焙烤食品预拌粉规定的主要检验项目与方法
附件1
焙烤食品预拌粉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 |
法规/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1 |
GB/T 191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2 |
GB 2715 |
粮食 |
3 |
GB/T 1355 |
小麦粉 |
4 |
LS/T 3210 |
小麦胚(胚片、胚粉) |
5 |
LS/T 3244 |
全麦粉 |
6 |
LS/T 3240 |
汤圆用水磨白糯米粉 |
7 |
GB 31637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
8 |
GB/T 8885 |
食用玉米淀粉 |
9 |
NY/T 892 |
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粉 |
10 |
NY/T 1884 |
绿色食品 果蔬粉 |
11 |
GB/T 11760 |
青稞 |
12 |
GB 19644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
13 |
GB 11674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
14 |
GB/T 317 |
白砂糖 |
15 |
GB/T 23529 |
海藻糖 |
16 |
GB/T 20882.6 |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6部分 麦芽糊精 |
17 |
GB 272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
18 |
GB 1520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
19 |
GB/T 20706 |
可可粉 |
20 |
NY/T 2672 |
茶粉 |
21 |
GB 2749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
22 |
GB 1930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
23 |
GB 276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24 |
GB 276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25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26 |
GB 276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27 |
GB 4806.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
28 |
GB 4806.7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
29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30 |
GB 9683 |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
31 |
GB/T 10004 |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
32 |
GB 1488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
33 |
GB 1488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34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35 |
GB 5749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36 |
GB 1488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
37 |
GB 26687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
附件2
其他食品(焙烤食品预拌粉)规定的主要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方法标准 |
1 |
感官 |
按照相应的标准 |
2 |
水分 |
GB 5009.3 |
3 |
总砷 |
GB 5009.11 |
4 |
铅 |
GB 5009.12 |
5 |
镉 |
GB 5009.15 |
6 |
总汞 |
GB 5009.17 |
7 |
铬 |
GB 5009.123 |
8 |
黄曲霉毒素B1 |
GB 5009.22 |
9 |
赭曲霉毒素A |
GB 5009.96 |
10 |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
GB 5009.111 |
11 |
玉米赤霉烯酮 |
GB 5009.209 |
12 |
苯并(α)芘 |
GB 5009.27 |
13 |
净含量 |
JJF 1070 |
14 |
标签 |
GB 7718 |
GB 28050 |
||
15 |
菌落总数 |
GB 4789.2 |
16 |
大肠菌群 |
GB 4789.3 |
17 |
致病菌 |
GB 29921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
注:本表规定了焙烤食品预拌粉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具体产品执行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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