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权争议:7日内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管辖)
2.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决定当日
3.简易程序归档:当日,渔业抵岸之日起2日内
4.立案期限:7日内,特殊延长7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先行登记保存: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7日内处理决定
6.查封扣押: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制审核:5日内,特殊经批准15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8.陈述申辩权:3日内提出
9.听证权:5日内提出
10.听证会通知书:7日前送达
11.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送达
12.缴纳罚款:收到决定15日内
13.复议期限:60日内
14.诉讼期限:6个月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6.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17.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8.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自批准可延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备注:文中“2日”“3日”“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