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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农作物种子,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农作物种子的备案 |
开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1.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备案: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业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 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备案: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 3.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备案: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
1.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备案; 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备案; 3.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