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项目 |
子项 |
1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县境内客运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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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第8号),国家标准《营运客车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文件有关规定。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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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危险品货物运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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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第1号)和有关文件规定。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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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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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第8号)和有关文件规定。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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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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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和有关文件规定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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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维修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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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7号令),《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和有关文件规定。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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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末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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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参照《辽宁省道路运输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7 |
行政处罚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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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参照《辽宁省道路运输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8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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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参照《辽宁省道路运输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9 |
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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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参照《辽宁省道路运输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10 |
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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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参照《辽宁省道路运输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11 |
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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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参照《辽宁省道路运输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12 |
行政处罚 |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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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参照《辽宁省道路运输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13 |
行政处罚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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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参照《辽宁省道路运输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14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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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参照《辽宁省道路运输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15 |
行政处罚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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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参照《辽宁省道路运输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16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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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参照《辽宁省道路运输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17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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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参照《辽宁省道路运输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18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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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参照《辽宁省道路运输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19 |
行政强制 |
暂扣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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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路条例》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五十三条 ,五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
开原市运输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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