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建立制度体系
(1)根据省司法厅制定的《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制度规范。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和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报市司法局审核、备案。
2、强化事前公开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
(3)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5)编制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并统一公示,及时更新。
(6)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在市政府和本部门网站上公布,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维护。
3、规范事中公示
(7)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8)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9)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种类、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
(10)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他行政执法结果。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1)编制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事项清单。明确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
(12)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13)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14)依法依规处理涉密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15)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5、创新公开方式
(16)拓宽公开渠道。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17)归集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对接。
(18)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建立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制定完善制度
(19)制定完善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本部门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制度。报市司法局备案。
2、规范文字记录
(20)按要求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按执法案卷标准规范制作执法文书,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规范音像记录
(21)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报市司法局备案。
(22)按要求规范开展音像记录工作。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23)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按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执行。
4、信息归档管理
建立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结合执法(24)办案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5、强化记录实效
(25)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健全审核制度
(26)制定或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依据《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审核主体、范围、内容、责任和程序等。
2、明确审核主体
(27)按要求配备法制审核人员。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对于审核人员不足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28)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系统轮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29)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案件,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明确审核范围
(30)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
(31)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清单》。重点审核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情况,裁量基准运用情况、执法文书使用等,以及审核完成后案件承办机构整改机制。
5、细化审核程序
(32)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以及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
6、严格审核责任
(33)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划分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中的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