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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4〕03-002号

来源:铁岭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 时间:2024-08-27

  铁市环罚字〔2024〕03-002号

  辽宁中瑞化工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11282797676664P            

  地址:  开原市开原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丹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调查,你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你公司在自行填报的2022年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将热力生产单元生产小时填报为5760小时,氮氧化物年平均排放速率为0.348kg/小时,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为3.186249吨。经调阅你公司锅炉燃料使用量,2022年你公司共计使用甲醇燃料479.449吨,结合锅炉运行参数,计算你公司锅炉运行时间实际约为1544小时,氮氧化物年排放量约为0.537312吨,存在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17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11月17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1月17日《现场照片》;

  4.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5.排污许可证副本第2页(复印件)

  6.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

  7.《2022年锅炉燃料出库单》(复印件);

  8.《锅炉数据综合表》(复印件);

  9.氮氧化物排放量计算公式;

  10.《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11.辽宁中瑞化工有限公司在职员工花名册;

  12.《营业执照》复印件;

  13.法定代表人赵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4.被授权人李苏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5.《授权委托书》。

  证据1-9证明你违法事实,证据10-11证明你属于小型企业,证据12证明你违法主体是辽宁中瑞化工有限公司,证据13-15证明现场负责人已得到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处罚金额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5%(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5%(对环境影响程度:未对环境造成影响)+5%(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0%(整改情况:配合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2万元(法定最高罚款上限)=0.1万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下限。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计算方式第三款:“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