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4〕03-004号
刘光伟 :
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80****1417
地址:开原市新城街后石东村 负责人: 刘光伟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对你租用位于开原市新城街后石东村坐标为北纬42.554697,东经124.064024的废旧厂区内现场检查,发现你将购买的约2000立方米砂石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措施。2024年4月1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市环责改字〔2024〕03-003号),责令你于2024年4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露天堆存砂石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部分砂石已采取了覆盖措施,但覆盖不够完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29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3月29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3月2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
4.2024年4月11日制作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4年4月1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
6.刘光伟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刘光伟的违法事实,证据4-5证明刘光伟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是刘光伟,且属于一般自然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处罚金额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15%(经济承受度:一般自然人)+35%(对环境影响程度:完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5%(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3%(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10万元(法定最高罚款上限)=2.8万元,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