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文综罚字〔2024〕F-000005号
当事人:开原市佳泰乐超市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211282MA0QC5BF2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韩敏
住所(住址等):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民族街78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4月30日10时18分至2024年04月30日10时40分,开原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孙卓(06110221017),吴昊(0611022101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开原市佳泰乐游戏厅进行日常执法检查,该游戏厅位于开原市民族街76号佳泰乐超市二楼,场所面积253平,共有65台游艺、游戏机。执法人员在对电子标识进行核查时发现,场所内有三台游戏机无文旅部核发的电子标识,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
1、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
2、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的负责人于2024年5月6日13时30分到本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3、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2张照片。
本次执法检查于2024年4月30日10时40分结束,由该场所负责人韩敏在场见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开)文综检(勘)字〔2024〕C-00035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执法人员采取的措施;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文书《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开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4,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及基准1.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下列情形处罚:违法行业情节从轻的:具体情节:首次查处的;裁量基准:处5000元罚款。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原市中国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原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4年05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