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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原市姐妹五谷养省坊(刘艳)涉嫌无证加工食品及宣传广告 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
开市监处罚【2023】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一)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的规定。 |
1、没收无生产许可证加工食品违法所得1800元; 2、罚款10000元;以上处罚合计人民币11800元,上缴国库; |
2023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