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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原市轻工市场许凤日用品摊床(许凤)经营化妆品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开市监罚决字【2022】134号 |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3000元 |
2023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