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9-30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件号 |
违反法律条款及内容 |
处罚依据 |
处罚情况 |
结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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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健经销玉米种子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案 |
开市监处罚【2022】2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4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罚款2000元人民币 |
2022.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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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海洋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海洋发型工作室”经营活动案 |
开市监罚决字【2022】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
2022.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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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原市黄旗寨镇美富达化妆品店经营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案 |
开市监处罚【2022】43号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61条第2款 |
罚款800元人民币 |
202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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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原市黄旗寨兴成百货批发城经营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案 |
开市监处罚【2022】42号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61条第2款 |
罚款800元人民币 |
202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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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原市佳澎平价店销售超保质期食品案 |
开市监罚决字【2022】16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一、没收违法所得3元;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7瓶;三、罚款5000元。 |
2022.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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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原市房玉静榛子城特产商行销售超保质期食品案 |
开市监罚决字【2022】3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一、没收8盒超保质期食品;二、没收违法所得480元;三、罚款7500元。 |
2022.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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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原市龙利优选生鲜超市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食品案 |
开市监罚决字【2022】3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一、没收违法所得625元; 二、没收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食品260袋;三、罚款2375元。 |
2022.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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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开原市麦品香蛋糕店未按国家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案 |
开市监罚决字【2022】47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 |
一、罚款5000元。 |
2022.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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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李家丰经营的开原市皮老师特色产品专卖店无证生产加工食品案 |
开市监罚决字【2022】58号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一)、没收违法所得2650元人民币; (二)、罚款17350元人民币, (一)、(二)项合计2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2022.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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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周昊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名义 宣传商品案 |
开市监罚决字【2022】63号 |
《广告法》第九条 |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罚款20000元 |
2022.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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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开原市松山镇松山村王振伟镶牙所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开市监罚决字【2022】54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 |
1、罚款5000.00元人民币 |
2022.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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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开原市八棵树镇海杰 羊汤馆超出许可项目制售凉菜案 |
开市监处罚 【2022】96号 |
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 2200.00元,上缴国库。 |
2022 .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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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开原市威远镇南城子村卫生室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人员未建立健康档案 |
开市监罚决字【2022】84号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 |
罚款500元 |
202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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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开原市威远镇周家村卫生室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人员未建立健康档案 |
开市监罚决字【2022】83号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 |
罚款500元 |
202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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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开原市威远镇威远村卫生室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人员未建立健康档案 |
开市监罚决字【2022】82号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 |
罚款500元 |
202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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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开原市八棵树镇八棵树村唐旭牙科镶复所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开市监罚决字【2022】60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 |
1、罚款5000.00元人民币 |
2022.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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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开原市金沟子镇蚂螂屯村卫生室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人员未建立健康档案案 |
开市监处罚【2022】76号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一、警告; 二、罚款500元。 |
202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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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开原市金沟子镇头道坊村卫生室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人员未建立健康档案案 |
开市监处罚【2022】77号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一、警告; 二、罚款500元。 |
202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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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开原市老城街石塔社区卫生服务站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人员未建立健康档案案 |
开市监处罚【2022】78号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一、警告; 二、罚款500元。 |
202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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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开原市八宝镇四家子村卫生室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案 |
开市监处罚【2022】90号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人员,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的污染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一、警告; 二、罚款500元 |
202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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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开原市三家子乡三家子村卫生室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案 |
开市监处罚【2022】91号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人员,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的污染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一、警告; 二、罚款500元 |
202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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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开原市八宝镇大湾村孔祥彤卫生所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案 |
开市监处罚【2022】92号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人员,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的污染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一、警告; 二、罚款500元 |
202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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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开原市庆云镇李俭卫生室所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案 |
开市监处罚【2022】93号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人员,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的污染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一、警告; 二、罚款500元 |
202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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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开原市老城隆鑫源饭 店经营使用超过保 质期调味品案 |
开市监处罚 【2022】12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 的海天蒸鱼豉油3瓶。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
2022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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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开原市老城农家第一 宴饭店经营使用超过 保质期调和油案 |
开市监处罚 【2022】12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 的芝麻香食用植物调和油4瓶。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
2022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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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开原市乐蓓幼儿园未按规定保洁餐具案 |
开市监当罚 【2022】 267 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 |
警告 |
2022.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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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开原市华洋名品商行在经营过程中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案 |
开市监罚决字【2022】6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
一、罚款45000元。 |
2022.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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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开原市一海千城传统烤肉专门店未按规定保洁餐具案 |
开市监当罚 【2022】 268 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 |
警告 |
2022.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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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开原市高俪居烤肉店未按规定保洁餐具案 |
开市监当罚 【2022】 269 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 |
警告 |
2022.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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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开原市刘家鲜狗肉店未按规定保洁餐具案 |
开市监当罚 【2022】 270 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 |
警告 |
2022.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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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开原市正元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洁餐具案 |
开市监当罚 【2022】 271 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 |
警告 |
2022.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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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开原市八棵树镇八道岗子村孔家大院饭店老板兼服务员一人无身体健康证明案 |
开市监罚决字[【2022】 48号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6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6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当事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基准,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0.5万-1.85万元罚款,令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查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诉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证据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给予从轻处罚。 |
1.警告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2022.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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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开原市八棵树镇叶家村刘远明卫生所未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案 |
开市监罚决字【2022】66号 |
违反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下列管理制度:(七)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一般裁量阶次,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相关规定。 |
根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第1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的规定。 |
1.警告; 2.7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2022.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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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开原市李家台镇王皋城村卫生室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
开市监罚决字【2022】64号 |
当事人违反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规定,属于医疗机构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
根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第1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的规定。 |
1、警告; 2、7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2022.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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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开原市三农种业经销中心分店经销玉米种子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案 |
开市监处罚【2022】10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罚款2000元 |
202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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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开原市松山镇二道沟村第一卫生室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
开市监处罚【2022】110号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一、警告; 二、罚款500元。 |
202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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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开原市靠山镇金山蛋糕店制作蛋糕中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开市监处罚【2022】4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1、没收金箔1瓶; 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3、罚款10000元人民币; 以上处罚合计10150元人民币 |
202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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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开原市靠山镇靠山村王锋牙科镶复所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开市监处罚【2022】56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5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罚款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 |
202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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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开原市靠山镇靠山村董明国牙科镶复所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开市监处罚【2022】57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5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
罚款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 |
202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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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开原市靠山镇靠山村林会山卫生所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
开市监处罚【2022】105号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人员,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的污染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的规定。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第1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
202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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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开原市靠山镇吕家屯村卫生室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
开市监处罚【2022】106号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人员,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的污染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的规定。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第1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
202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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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开原市靠山镇小盘岭村卫生室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
开市监处罚【2022】 107号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人员,在治愈或者排除可能的污染前,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的规定。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第1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
202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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