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肖利六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0-01-10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开市监罚(公告)字[2020] 1号

  肖利六:

  你于2019年8月来到我市打着以“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旗号及中国民生保障网络平台的虚拟空间通过多种渠道介绍、诱惑他人参与投入3360就可以挣钱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投入上交后就返给360元再介绍1人再返360的计算方法进行传销,当时人身上的26800.00元是8个下线人员交上来的传销费用;每人3360元×8人=26800.00元。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介绍、诱惑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组织传销时间较短,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消除不良影响,符合《铁岭市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8序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阶次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非法财物26800.00元;

  (二)、罚款1000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126800.00元,上缴国库。

  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本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帐号:289561090236,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或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肖利六介绍、诱惑他人参与传销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罚决字[2019]300号

  肖利六、性别:男,身份证号:4304221969****7711,出生年月:1969年9月9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洪山镇六德村原门组。现住开原市三中附件(成大方圆附近)。电话:152****8367。邮政编码:112300。

  2019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开原市公安局光明派出所转来的案件线索(10月19日晚20时35分询问笔录)后,即对肖利六涉嫌介绍、诱惑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指派朱成博、张秀强、李德才为办案人员。

  2019年10月19日晚20时35分开原市公安局光明派出所接到居民报警说小区内有小偷,民警苏靖淞、赵国伏出警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得知当事人与在网上接触认识的陈良义一同去往另一处楼房给上面名叫王正政的人送钱的过程中,由于走错楼被居民误认为是小偷并自己承认干传销(身上有下线交来的现金26800元),开原市公安局光明派出所于2019年10月20日就此事通过转到我局后,经立案对其进行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来到我市打着以“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旗号及中国民生保障网络平台的虚拟空间通过多种渠道介绍、诱惑他人参与投入3360就可以挣钱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投入上交后就返给360元再介绍1人再返360的计算方法进行传销,当时人身上的26800.00元是8个下线人员交上来的传销费用;每人3360元×8人=268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公安询问笔录1份2页,案件线索。

  3、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传销人员名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下线交钱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与当事人为同伙上下级关系的违法事实。

  6、被当事人通过网络诱惑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介绍、诱惑他人参与传销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2019年 12月 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罚听告[2019]30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开市监罚告字[2019] 3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案件性质: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构成介绍、诱惑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组织传销时间较短,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消除不良影响,符合《铁岭市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18序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阶次:“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务处以10万的罚款”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非法财物26800.00元;

  (二)、罚款1000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1268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帐号:289561090236,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政府或者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1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