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公布2022年开原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来源:开原市财政局 时间:2022-08-12

  关于公布2022年开原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为了完善收费公示、收费清单动态管理等管理制度,现根据省市目录清单结合开原实际,更新公布2022年我市市本级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执行中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生变化,财政局将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并实行常态化管理。

  开原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2年7月发布)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 立项级次
公安 1.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5]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发改收费[2020]34号 中央
(1)号牌费 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同上
(2)号牌固封装置费 1元/个 同上
(3)号牌架费 铁质号牌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 同上
2.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 10元/本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l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4]62号,辽价发[2001]158号,辽价发[2005]3号,辽财综字[2001]683号,辽财综[2005]7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中央
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l]67号,计价格[200l]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财综[2001]683号,辽财综[2005]72号,辽价发[2005]3号 中央
4.驾驶证工本费 10元/本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l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2005]3号 中央
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按辽价发〔2017〕97号文件执行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1]l0号,财预[2003]470号,[1992]价费字268号,财综[2001]32号,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2]1346号,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0]77号,辽价发[2017]97号。根据辽政办[2022]14号和辽财税[2022]83号文件规定,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中央
自然资源 6.土地复垦费(取消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土地复垦费) 参照《土地复垦条例》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辽财非[2014]689号。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公告[2019]年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7.土地闲置费 出让金20% 同上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财综[2012]47号,辽财非[2014]689号。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 立项级次
8.耕地开垦费 参照《辽宁省发布2020年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的通知》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辽财非[2014]689号。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辽政办[2020]15号,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9.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14]689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2016]2559号。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按财税[2019]45号规定范围免征和减征不动产登记费,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住房城乡建设 10.污水处理费 居民用水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1.4元,特业用水每立方米1.6元,建筑工程污水每平方米1.0元。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字[1997]l1l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l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辽价发[2002]87号,辽价函[2004]89号、100号、72号、101号、99号、117号、90号、98号、71号、40号、103号、73号、74号,辽价函[2009]42号,辽价函[2010]30号,辽价发[2015]9号,财税[2015]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铁价发[2016]33号,辽价发[2018]38号 中央
1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标准:每平方米850元。 缴入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辽价发[2001]72号,辽财非[2014]689号,辽价发[2018]55号。辽财预函[2018]599号,收费标准:县级市和县城850元/平方米;市、县(市、区)收取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国办发[2013]103号,辽人防函[2018]17号,此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城市发展中心 1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占道费(元/平方米/天):一类地区0.50;二类地区0.30;三类地区0.30。经营性停车场0.20;自行车停车场0.05。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相应类别上浮100%。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国务院授权省住建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按实际挖掘面积30-520元/平方米 缴入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l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铁价发[2010]9号,辽财税[2020]268号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中央
水利 13.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辽价发〔2018〕56号文件执行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辽财非[2014]27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2017]61号,辽价发[2018]56号,财综[2014]8号规定,中央地方1:9分成。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 立项级次
14.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按辽政发〔2010〕18号、辽政发〔2016〕27号文件执行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02]19号,《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政发[2016]27号,辽财非[2009]546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非[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财预[2017]28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列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