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全国交通运输邮电互联网软件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以及进行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本制度统计范围为铁路、公路、水路、港口、民航、管道运输、邮政、电信、互联网和软件业企业,部分个体经营户,以及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审批、备案的车辆、船舶等。
三、调查内容
本制度调查内容包括电信行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经济指标、互联网主要指标发展情况、全国营业性运输车辆按车型分类数量、全国民用车辆拥有量、全国公路营运汽车拥有量、公路线路里程、全国公路客货运输量、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全国营业性民用运输轮驳船拥有量、全国水路客货运输量、全国港口码头泊位数、全国港口吞吐量、全国港口分货类吞吐量、民航航线及飞机年末数、民航运输生产主要指标、邮政行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全国铁路分货类运输量、铁路地区间货物交流、全国铁路运输设备基本情况、全国铁路客货运输量、输油(气)管道基本情况等。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调查方法包括全面调查、重点调查、部门行政记录推算等方法。
五、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中有关铁路、公路、水路、港口、民航、管理运输、邮政、电信、互联网、软件业、民用车辆等相关业务报表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
本制度中有关铁路、公路、水路、港口、民航、管理运输、邮政、电信、互联网和软件业等相关业务报表,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全国民用车辆拥有量年报,由公安部报送;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委)负责向同级统计局提供调查所需要的营业性运输车辆数和水路运输送数据。
本制度中主要月度统计资料通过国家统计局宏观数据库每月对外公布;主要年度统计资料通过《中国统计年鉴》《第三产业统计年鉴》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