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原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7-31
开减办〔2023〕3 号
关于下发《开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铁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开原市实际,制定了《开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现下发《开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开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开原市防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3 年 7 月 28 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铁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龙卷风、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山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开原市减灾委员会
开原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原市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开原市减灾委主任由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开原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开原市应急局局长担任;秘书长由开原市应急局分管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开原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开原市应急局分管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开原市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开原市政府授权执行。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开原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开原市应急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局、气象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自己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开原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开原市减灾委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我市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4 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开原市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由开原市应急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单位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2)转移安置组。由开原市民政局、武装部、93318部队、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住建局、水利局、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负责协助灾区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开原市民政局、财政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原联通公司、开原移动公司、开原电信公司、武装部、供电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车务段开原站、沈阳铁路局沈阳车务段开原西站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医疗防疫组。由开原市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5)安全保卫组。由开原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恢复重建组。由开原市发改局、应急局、工信局、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开原联通公司、开原移动公司、开原电信公司、市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7)宣传报道组。由开原市委宣传部、文旅广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经开原市减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开原市气象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开原市减灾委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原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3.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的情况,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3.2 启动程序
开原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救灾准备工作。
(5)向开原市政府、开原市减灾委、开原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3.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开原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开原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级应急部门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开原市应急局报告;开原市应急局在接到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开原市政府和铁岭市应急局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开原市政府、应急局,应急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铁岭市应急局。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部门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应急部门每天8时之前向开原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急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损失的核定并上报应急局,开原市应急局在接报后2日内上报开原市政府和铁岭市应急局。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街道)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发生后,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市、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市政府指定部门(单位、机构)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由市政府指定部门(单位、机构),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救助应急响应
5.1 灾情报告
5.1.1 自然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
(一)开原市政府;
(二)开原市应急局;
(三)开原市自然资源局;
(四)开原市农业农村局;
(五)开原市水利局;
(六)开原市气象局;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1.2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等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5.2 应急响应的分类级别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自然灾害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5.2.1 特别重大级(Ⅰ级)自然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20人以上(含2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万人以上(含10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3万间以上(含3万间)或1万户以上(含1万户);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含20%)或40万人以上(含40万人)。
5.2.2 重大级(Ⅱ级)自然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万人以上(含5万人)、10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含1万间)、3万间以下,或3000户以上(含3000户)、1万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含15%)、20%以下,或30万人以上(含30万人)、40万人以下。
5.2.3 较大级(Ⅲ级)自然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2万人以上(含2万人)、5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含5000间)、1万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含1000户)、30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万人以上(含20万人)、30万人以下。
5.2.4 一般级(Ⅳ级)自然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含5000人)、2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5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含300户)、10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万人以上(含10万人)、20万人以下。
5.3 特别重大级响应(Ⅰ级)
5.3.1 启动程序
特别重大级响应由开原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向开原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开原市政府决定启动。
5.3.2 响应措施
由开原市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原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开原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减灾委成员单位、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开原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开原市财政局、开原市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开原市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开原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消防大队负责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武部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开原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负责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开原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开原联通公司、开原移动公司、开原电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开原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开原市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公安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网络舆情倒控有情工作。
(8)开原市应急局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和市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开原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开原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开原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开原市政府决定终止特别重大级响应。
5.4 重大级响应(Ⅱ级)
5.4.1 启动程序
重大级响应由开原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开原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
5.4.2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委副主任(应急局局长)主持会商会,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减灾委或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开原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局、沈阳铁路局沈阳车务段开原站、沈阳铁路局沈阳车务段开原西站等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测绘应急保障服务。
(5)市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6)应急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红十字会和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重大级响应。
5.5 较大级响应(Ⅲ级)
5.5.1 启动程序
较大级响应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
5.5.2 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委宣传部、文旅广局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开原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局、沈阳铁路局沈阳车务段开原站、沈阳铁路局沈阳车务段开原西站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较大级响应。
5.6 一般级响应(Ⅳ级)
5.6.1 启动程序
一般级响应由减灾委副主任(开原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
5.6.2 响应措施
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开原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开原应急局局长)决定终止一般级响应。
5.7 其它自然灾害应急处置
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发生重、特大灾情或险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已受到严重威胁时,乡镇(街道)、村(社区)必须将受灾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根据受灾范围的大小和涉及人口的多少,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电话通知、上门动员、发出警报、广播电视、文件传真等方式或现场下达转移指令,由受灾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迅速确定安全的转移线路,组织调用运输车辆,并按照优先照顾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原则将灾民运送到安置地点,12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置就绪并按照规定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同时保障食物、衣被、药品等灾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8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二个及以上乡镇(街道)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乡镇(街道)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开原市财政局、开原市应急局及时拨付本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铁岭市支持,及时向铁岭市财政局、铁岭市应急局提交请款报告。开原市应急局指导灾区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开原市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乡镇(街道)应急部门,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报告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开原市应急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铁岭市应急局备案。
根据受灾地区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开原市应急局、财政局确定本级资金补助方案,上报需铁岭市、省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开原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开原市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商务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开原市应急局根据乡镇(街道)应急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开原市应急局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上级资金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本级补助资金,联合开原市财政局上报需铁岭市、省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达上级补助资金。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铁岭市应急局。
开原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4 其他灾后保障工作分工
发展改革、住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组织做好灾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损毁校舍,恢复学校正常教学。
应急部门要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方案,有效施救,确保灾民顺利渡荒。
农业部门要组织好灾民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卫健部门要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控制及疫情监测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税务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制定落实优先办证、减免税费、调整价格等政策措施,保护和扶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结束后,市政府相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研究认定后再向铁岭市政府报告。一般性自然灾害结束后,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调查和评估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政府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开原市应急局、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特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保障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存储,统筹调拨,实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县和乡镇(街道)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健、自然资源、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灾情、灾区需要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整合应急、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卫健、气象等部门灾害风险调查信息,建设全市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 则
8.1 预案演练
开原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开原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开原市应急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开原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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