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原市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4-27 11:02:23
标  题: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原市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开政办发〔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05-04
文件 file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原市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开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业持续协调发展,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畜禽禁养区。

  一、调整原则

  (一)依法合规、科学可行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应在科学评估基础上,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监管能力相适应,切合实际确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并落到实地。

  (二)统筹协调,政策衔接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应与城镇发展现状、发展规划等规划政策衔接,兼顾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敏感目标的保护,坚持环境质量优先。

  (三)与时俱进,动态调整

  本次修订畜禽养殖禁养区是在原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并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开原市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二、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

  6.《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

  8.《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

  1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2.《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辽环发〔2015〕42号)。

  三、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二)畜禽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生猪存栏量500头及以上;牛存栏量50头及以上;肉鸡存栏量1万只及以上;蛋鸡存栏量1万只及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及以上;羊存栏量200只及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及以上。

  (四)畜禽养殖专业户

  生猪存栏量100—499头;牛存栏量20—49头;肉鸡存栏5000—9999只;蛋鸡存栏2000—9999只;羊存栏50—199头。

  四、划定调整方案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源保护区

  (1)地表水水源地

  南城子水库地表水水源地陆域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清河区地表水水源地清河水库及铁岭县地表水水源地柴河水库、榛子岭水库,其一、二级保护区涉及开原市的部分。

  (2)地下水水源地

  庆云堡镇河东村水源地、庆云堡镇后施堡村水源地、八宝镇八宝村水源地、八宝镇河北村水源地、八棵树镇水源地、中固镇水源地、老城街道水源地、金沟子镇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即以各水源地取水井为圆心,30m为半径的圆形所围区域。

  2.风景名胜及保护区

  铁岭辽河保护区规划范围涉及开原市的部分、象牙山旅游区规划范围和开原市黄旗寨白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3.城镇居民区

  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将城镇建成区划定为禁养区,即新城街道、老城街道、开原街道的三个街道的建成区。八宝镇、庆云堡镇、靠山镇、业民镇、金沟子镇、中固镇、威远堡镇、松山镇、马家寨镇、下肥镇、李家台镇、城东镇、上肥镇、林丰满族乡、黄旗寨镇,14个镇、1个乡的城镇建成区划定为禁养区。(莲花镇、八棵树镇城镇建成区分别位于南城子水库、清河水库地表水水源地陆域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不再单独划定)

  (二)限养区

  1.饮用水源保护区

  南城子水库地表水水源地陆域准保护区范围。

  清河区地表水水源地清河水库及铁岭县地表水水源地柴河水库、榛子岭水库,其准保护区涉及开原市的部分。

  庆云堡镇河东村水源地、庆云堡镇后施堡村水源地、八宝镇八宝村水源地、八宝镇河北村水源地、八棵树镇水源地、中固镇水源地、老城街道水源地、金沟子镇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延500米区域。

  2.风景名胜及自然保护区

  象牙山旅游区规划边界外延500米的范围;开原市黄旗寨白鹭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3.城镇居民区

  将城镇居民区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即新城街道、老城街道、开原街道的三个街道的建成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八宝镇、庆云堡镇、靠山镇、业民镇、金沟子镇、中固镇、威远堡镇、松山镇、马家寨镇、下肥镇、李家台镇、城东镇、上肥镇、林丰满族乡、黄旗寨镇,14个镇、1个乡的城镇建成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与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重叠区域,按禁养区执行)

  (三)适养区

  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五、监督与管理

  (一)禁养区监督管理

  1.自方案发布之日起,严禁在我市划定的禁养区内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养殖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进行全面排查,并通过关、停、转、迁等手段,逐步关闭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排放污染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养殖场完善畜禽废弃物设施建设及处置,实现资源化处理;生态环境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加强监管,禁止畜禽养殖污染物外排。

  3.禁养区内非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配备稳定的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和规范的粪污储存设施,不得设置排污口和露天堆放粪便,养殖场全部粪污100%综合利用。

  4.畜禽养殖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属地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养殖户牲畜存栏数、栏舍面积进行登记并公示,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所有畜禽养殖场都必须及时到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限养区

  1.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全面排查限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粪污防治档案,严格限制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2.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外,限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必须保证其产生的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监督、论证,达不到相关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一律不许建设。

  3.在限养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一时难以达到设计规模的,可以实行分阶段验收。

  4.在限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必须严格执行干清粪养殖方式,严格控制含重金属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实现科学养殖、饮排分离、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采取污染分类治理,粪便与尿液综合利用,达到粪污全部资源化利用,生产性废水经深度处理后回收利用或达标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备粪污储存或处理设施,建立与排污量相匹配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积极开展粪污治理,确保粪污资源化率达到100%。非规模化养殖户,必须配备规范的粪污储存设施和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粪污全部进行资源化利用。

  5.限养区养殖场外排废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

  六、其他事项

  开原境内辽河干流、亮子河、马仲河、柴河、清河等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范围按《铁岭市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方案》执行,不做调整。

  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撤销或范围发生变化时,本方案禁(限)养区范围随其调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开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开政办发〔2017〕46号)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开原市禁(限)养区范围

  2.开原市禁(限)养区分布示意图

  开原市禁(限)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类型

禁养区范围

限养区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限)养区

南城子水库地表水水源地陆域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南城子水库地表水水源地陆域准保护区范围

庆云堡镇河东村水源地、庆云堡镇后施堡村水源地、八宝镇八宝村水源地、八宝镇河北村水源地、八棵树镇水源地、中固镇水源地、老城街道水源地、金沟子镇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即以各水源地取水井为圆心,30m为半径的圆形所围区域。

禁养区外延500米区域。

清河区地表水水源地清河水库二级保护区涉及开原市的部分

清河区地表水水源地清河水库准保护区涉及开原市的部分

铁岭县地表水水源地柴河水库二级保护区涉及开原市的部分

铁岭县地表水水源地柴河水库准保护区涉及开原市的部分

铁岭县地表水水源地榛子岭水库二级保护区涉及开原市的部分

铁岭县地表水水源地榛子岭水库准保护区涉及开原市的部分

风景名胜及保护区禁(限)养区

铁岭辽河保护区规划范围涉及开原市的部分

象牙山旅游区规划范围

禁养区外延500米区域

开原市黄旗寨白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开原市黄旗寨白鹭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城镇居民区禁(限)养区

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将城镇建成区划定为禁养区,即新城街道、老城街道、开原街道的三个街道的建成区。八宝镇、庆云堡镇、靠山镇、业民镇、金沟子镇、中固镇、威远堡镇、松山镇、马家寨镇、下肥镇、李家台镇、城东镇、上肥镇、林丰满族乡、黄旗寨镇,14个镇、1个乡的城镇建成区划定为禁养区。(莲花镇、八棵树镇禁养区分别位于南城子水库、清河水库地表水水源地陆域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不再单独划定)

禁养区外延500米区域。(与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重叠区域,按禁养区执行)

  开原市禁(限)养区分布示意图

解读 unscramble

  

  一、调整背景说明

  2017年开原市政府制定了《开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开政办发〔2017〕46号)。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原划定的开原市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为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开原市实际情况,开原市政府拟对开原市畜禽禁养区进行调整,并编制完成了《开原市畜禽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调整原则

  《方案》编制重点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统筹协调,政策衔接;与时俱进,动态调整。

  三、调整后禁(限)养区范围

  调整后的开原市禁(限)养区范围包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及保护区、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共3类区域。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南城子水库地表水水源地陆域一、二级保护区范围,清河水库及柴河水库、榛子岭水库地表水水源地陆域一、二级保护区涉及开原市的部分划定为禁养区。上述水源的准保护区涉及开原市的部分划定为限养区。

  庆云堡镇河东村水源地等8个地下水型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为禁养区,保护区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二)风景名胜及保护区

  铁岭辽河保护区规划范围涉及开原市的部分、象牙山旅游区规划范围和开原市黄旗寨白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划定为禁养区。象牙山旅游区规划范围外延500米范围以及开原市黄旗寨白鹭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划定为限养区。

  (三)城镇居民区

  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将城镇建成区划定为禁养区。即新城街道、老城街道、开原街道的三个街道的建成区,八宝镇、庆云堡镇、靠山镇、业民镇、金沟子镇、中固镇、威远堡镇、松山镇、马家寨镇、下肥镇、李家台镇、城东镇、上肥镇、林丰满族乡、黄旗寨镇,14个镇、1个乡的乡镇建成区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莲花镇、八棵树镇城镇建成区分别位于南城子水库、清河水库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不再单独划定)

  开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四、其他事项

  开原境辽河干流、亮子河、马仲河、柴河、清河等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范围按《铁岭市重点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方案》执行,不做调整。

  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撤销或范围发生变化时,本方案禁(限)养区范围随其调整。

  本《方案》发布后原《开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开政办发〔2017〕46号)废止。

  文件解读单位:铁岭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

  文件解读人:高飞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79687717

图解 Picture interpre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