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立亮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为我市中小学学校提供法律援助,有效提升学校法治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您提出的提案后,开原市教育局高度重视,责成分管领导、责任股室详细研究该提案的内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形成有针对性的办理措施,并认真落实。
您提出,当前中小学校在教学管理中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法律纠纷,有时会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甚至引起舆情,应该依据法律,运用法治手段妥善加以处理。这个提议对提高我市特别是教育系统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现就两项具体提议逐一进行答复。
一是由法律界人士为学校提供无偿援助,每年定期去学校几次,为学校审核各种规章制度、开设法律课堂等。
经与市司法局沟通,教育局了解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对象主要是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不包括单位或者集体组织,不能够把学校列为法律援助对象。各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聘任合同,有义务履行为学校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支持,各校在重大决策、审查合同、调解纠纷等事项应积极联系法律顾问协办。针对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各校可以邀请法治副校长、指导员,组织师生开展法律课堂、开学第一课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二是有学校自筹资金聘请长期法律顾问,承担相关的法律事务。
为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进一步落实司法部门的具体要求,有效推进依法治校,目前,开原市各学校聘请君扬律所律师为法律顾问,各校已签订合同,并明确具体服务内容。
法律顾问为学校服务内容如下:
1.就学校工作中涉及法律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重要咨询按学校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2.帮助学校审查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按学校要求参与重大谈判活动;
3.按学校要求参与学校的重大问题决策,提供决策咨询;
4.代理学校参与涉及法律事务的调解、仲裁、诉讼等专项法律事务(按辽宁省律师行业指导价减半收费,代理权限另行委托确定);
5.协助学校宣传法律知识;
6.代表或协助学校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等工作;
7.其他双方商定应由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
同时,教育局将协调各校,对法律顾问进行督导和评估,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特此答复。
开原市教育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