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开原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37号
“关于规范物业行业管理和加强社区建设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杨玉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物业行业管理和加强社区建设的提案》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提案答复如下:
物业小区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企业同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大部分物业小区对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安装了公示板,一部分没有安装公示板的小区我们将督促尽快安装。
房屋维修资金的管理、收支等情况由城乡发展中心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对于小区公共部分获取的收入的,近期我们将抽查物业服务企业违规利用小区公共部分获取收入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杜绝侵害广大业主共同利益现象的发生。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做到应修尽修,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使业主的日常生活不受影响。
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车辆等行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或者 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影响其他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利用公共场地规划停车位的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款,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
您的建议涉及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及日常生活,很具体很全面,我们将持续关注各物业服务企业对您的建议的落实情况。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