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限养区”加强市镇区犬养管理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犬类管理规定》,根据省、市要求,我 局于2015年6月16日颁发了《开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 理的通告》通过电视、广播、各辖区张贴通告,加强养犬管理,规范 养犬行为。该通告明确了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止溜犬时间、禁止养 大型犬、烈性犬,个人养犬必须申请登记,对重点区域内的犬只注射 疫苗,规定了犬只收容的指定场所。2015年11月13 日,开原市公安局制定了《开原市养犬管理工作运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责任分工、牌证办理、管理费用收取使用、日常管理、监督考核事项。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公安机关加强养犬管理规定的依据主要有3个:1、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开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通告。3、铁价发(2015)43号文件。省内少部分城市刚开始逐步落实此项政策,目前开原市现有条件还未成熟,包括对犬类的存放地点、人员看护、如何喂养、存 放管理犬类注射狂犬疫苗等一系列问题都未得到解决。待相关政策法规、配套设施得到完善后,开原市将逐步实行管理规定。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共同落实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开原市公安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