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崔华飞、顾珩、郭鹏志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市区宠物狗管理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开原市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对你们所提出的建议回复如下:
2014年 5 月 30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犬类管理规定》,根据省、市要求,我局于2015年6月16日颁发了《开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通过电视、广播、各辖区张贴通告,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该通告明确了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止遛犬时间、禁止养大型犬、烈性犬,个人养犬必须申请登记,对重点区域内的犬只注射疫苗,规定了犬只收容的指定场所。2015年11月13日开原市公安局制定了《开原市养犬管理工作运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责任分工、牌证办理、管理费用收取使用、日常管理、监督考核事项。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我局根据 1、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开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通告。3、铁价发(2015)43号文件。于2015年11月 16 日向开原市人民政府提出《关于确定养犬收费标准的请示》没有回复。
开原公安局多次向市政府打报告。2022年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原则同意,人员内部调剂,随后开原市公安局向发改委打报告关于犬只办理狗证和建立收容基地等相关费用的申请,物价局以犬只狗证不在其收费目录为由,不予批准。导致办理狗证没有收费依据,开原养犬管理规定无法进行下去,疫苗归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犬只在街道随意大小便,归城市管理部门管理,办理狗证、犬只扰民、伤人由公安机关管理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市里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养犬收费标准,加大宣传力度。给广大居民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
开原市公安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