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原 市 公 安 局
对开原市人大八届四次会议第25号建议的答复
郭文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加强管理养犬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有关养犬制度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犬类管理规定》,根据省、市要求,我局于2015年6月16日颁发了《开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通过电视、广播、各辖区张贴通告,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该通告明确了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止溜犬时间、禁止养大型犬、烈性犬,个人养犬必须申请登记,对重点区域内的犬只注射疫苗,规定了犬只收容的指定场所。2015年11月13日开原市公安局制定了《开原市养犬管理工作运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责任分工、牌证办理、管理费用收取使用、日常管理、监督考核事项。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按年度缴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我局根据1、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开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通告。3、铁价发(2015)43号文件。省内少部分城市刚开始逐步落实此项政策,2020年2月27日开原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现将政协开原市第八届委员会第8次会议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我市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的报告》转发给各单位,其中就包括养犬管理方案的规定,近期市政府将集中研究。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市里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养犬细则方案。
开原市公安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