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
为加强和规范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和森林资源管护补助支出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保护发展,依据《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17]280号)、《辽宁省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环[2018]721号)《铁岭市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与森林资源管护支出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局制定了《开原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开原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开原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林保护发展,有效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天然林资源,依据《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铁岭市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与森林资源管护支出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我市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基金。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管护补助资金支出、公共管护资金支出、到户经济补偿资金支出。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天然林停伐补助。
第四条 国家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界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公益林林地;天然林是指国家天保工程区外全面停止采伐的天然商品林。
第五条 森林生态效益、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由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局共同管理。自然资源局依据上级下达的指标文件,负责资金预算申报,提出资金分配和项目使用计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天然林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财政局对自然资源局提出的预算申报进行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资金管理负有安排、审核、审计、绩效考评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偿标准
第六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公共管护支出和管护补助支出。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本级林业部门开展生态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国有权属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生态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集体和个人权属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对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生态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经济补偿和劳务补助的额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七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是指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正常运转等补助,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中央财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可用于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助发放和业务培训,缴纳生态护林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意外伤害保险,购买生态护林员工作服装、袖标、胸牌、工作证等,购置管护设备,研发护林管护队伍电子信息化管理软件及应用设备购置等;可用于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天然林资源核实落界、监督检查、评价监测、天然林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及必要的交通、通讯、森林资源保护信息化建设等设备购置、生态护林员绩效奖励等。
第九条补偿标准
中央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不一样权属实施不一样赔偿标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5.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国有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6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5.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7.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中集体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增加3元。
国有林场全部公益林、天然林,采取专业管护方法。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中9.75元管护补助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是:用于专职护林员管护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3.0元;用于监管员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0.75元;其它每年每亩6.00元作为到户赔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国有林场。
个人和集体公益林、天然林,采取专业管护方法。中央补偿基金中15.75元和省级补偿基金中7.75元管护补助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是:用于专职护林员管护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3.0元;用于监管员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0.75元;其它中央补偿基金每年每亩12.00元、省级补偿基金每年每亩4.00元作为到户补偿资金直补到林权所有者,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停止天然林采伐管护补助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是:用于专职护林员管护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3.0元;用于监管员劳务费补助,每年每亩0.75元;其它补偿基金作为到户补偿资金直补到林权所有者。
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护
第十条 天然商品林保护与生态公益林管理并轨,管护模式按照生态公益林方式进行。依据开原市生态林管护队伍管理试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与招聘承担管护任务的个人签订管护和监管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地类、林种、林龄等管护的难易程度和不同的经营状况以及生态护林员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平均补助标准不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生态护林员人数和管护劳务补助标准,实行定员和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 生态林管护队伍由监管员和护林员组成,岗位数量由生态林主管部门依据管护责任区数量和管护责任区等级核定。生态林管护责任区原则上以村、屯为单位(国有林场可以以乡镇为单位),每个管护责任区的面积总量控制在10000亩以下,生态林及天然商品林面积总量及管护林人员岗位数量控制标准为:
原则上各辖区内每五个生态林管护责任区配备监管员岗位一名。护林员管护面积不少于3000亩,平原乡镇林地面积分散,管理面积可放宽至不少于2000亩。
第十三条 生态林管护队伍岗位的聘用,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聘用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熟悉村情、民情、山情,群众基础好,敢于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的18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男性辖区内居民,对多年从事护林工作,能够很好履行管护责任的,并能出具身体健康报告的护林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0周岁。
第十四条 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考核。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日常考核全年不少于十次。监管员重点检查监管责任区的巡查、督查开展情况,各类数据及影响森林资源安全的隐患及破坏行为的及时发现和上报情况。护林员重点检查出勤记录、《巡山记录》,各种影响森林资源安全的隐患、破坏行为的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和查找违法人情况。
在考核中发现监管员、护林员拒不履行职责,日常考核、年终考核不合格,不适宜继续从事管护队伍工作的,生态林主要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有权予以解聘,视解聘原因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全额发放、部分发放或扣发全部在岗期间的管护工资。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由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统筹安排使用。财政局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文件和申请,做好资金审核和拨付等工作,自然资源局按照任务和计划做好资金申请和报账等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资金拨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济补偿资金每年年末前发放到户,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每季度末前发放到人,公共管护等其他资金在项目申请经审核后22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户,坚决杜绝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 全面停止天然商业林采伐补助和国有权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中的管护补助资金拨付给自然资源局,中央财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中的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补助资金拨付给生态护林员“一卡通”,其他资金(不包括非国有权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中的经济补偿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非国有权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中的经济补偿资金拨付给林权所有者“一卡通”,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1、预算。自然资源局根据各乡、镇、街非国有的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天然林补偿面积和补偿标准,编制各乡镇街到户补偿面积资金预算表。
2、登记。按照预算表,各乡镇街林业工作站依据当年变档后的森林资源数据库、林权证、林改合同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将纳入补偿范围的林地,以村为单位,按林班、小班,将到户补偿面积和资金数量登记制表,落实到包括集体户和个人户的林权所有者、经营者。登记过程中:集体户以集体名义登记;个人户中个人拥有多个完整小班的,以个人名义分别小班登记。个人户中个人拥有一个完整小班的,以个人名义独立登记。个人户中多人拥有一个完整小班的,以其个人或代表名义登记。
3、公示。登记表与预算表对照审核无误后,报局汇总,经乡镇街及村级公示确认。
4、建账。根据登记表建立补偿台账。
5、发放领取。按照补偿台账,由自然资源局组织补偿资金发放。
资金发放须由领取人、代领人、经手人等多方签字,并提供相关人的身份证件,方可组织领取,避免领取错误。
6、存档。自然资源局和乡镇街预算表、登记表、台账要三者相符,相关材料要及时归档,完整保存。
7、委托。到户补偿资金领取人在签字领取资金时,可同时签字确认委托管护(监管)协议书和联户管护协议书。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森林生态效益资金,符合报账制管理要求的资金要实行财政报账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日常办公设备、交通工具购置和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支出。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管理要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局加强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对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补助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开原市自然资源局 开原市财政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