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依据《森林法》、《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草字[202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伐限额分配原则
森林采伐限额分配坚持生态优先和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指导思想,采伐限额分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满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林业灾害等非商业性采伐需求。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控制生态公益林采伐,合理调控商业性采伐。
二、非商业性采伐
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害林木的,其采伐限额可依据相关设计或方案,由自然资源局统一调配。
(注: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如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等。林业灾害处置:如森林火灾、风雪灾害、洪涝灾害等)
三、商业性采伐
1、自然资源局按各乡镇(街)森林资源现状分解采伐限额。各采伐类型采伐限额为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2、单位或个人在本编限单位最大采伐量内提出采伐申请。注明:采伐地点、面积、数量和采伐类型,由乡镇(街)主要领导(党委书记或镇长)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上报自然资源局森林资源(经营)股。
3、申请采伐证需提供材料:①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的林木采伐申请书,②林木采伐设计书,③林木所在村、乡镇(街)林业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的公示单和公示回执单,④身份证复印件,⑤林权证原件、复印件(林权证信息不全或不准确的,可附加村和林业站共同出具的证明),⑥本乡镇(街)、本村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单,⑦林木采伐及迹地更新造林承诺书。
4、自然资源局接到林木采伐申请,由森林资源(经营)股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地进行审核后,履行审批手续。
5、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乡镇(街)林业站领取,乡镇(街)林业站负责采伐监管。
6、采伐结束后,由乡镇(街)林业站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局由林业执法队全面开展核查验收。
四、其他事项
1、上年度采伐后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不核发采伐许可证。
2、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取得预防和改进措施,不核发采伐许可证
3、清理小开荒工作开展不利的乡镇(街),将视情节削减商业性采伐限额。
4、要优先进行疫木、雪毁木、火烧木、病死树等非商业性采伐,处置不利的乡镇(街)将暂停商业性采伐审批。
5、发生重大火灾或重大滥砍盗伐案件的乡镇,一年内禁伐。
开原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