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局各股室、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开原市医疗保障局案件审核委员会,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一、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李赋春 刘亮亮
副主任:魏嘉熙 喻 亮
委 员:吴 涛 王 琳 李 宁 张鐁予
(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承办、审理有关的人员)
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审核办公室,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日常工作。以上案件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其接任人员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案审委职责
(一)对本局做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理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队报送的案件。
(三)负责规定应当由案审委审理的案件。
三、案审委会议程序及讨论内容
(一)案审委会议程序
会议由案审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提出处理建议;案件审核人员发表对案件的审核意见;参加会议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和证据、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案件处理等内容进行审议,并逐一发表意见;案审委主任或者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综合案件情况及相关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
(二)案审委讨论内容
本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五、案审委制度规定
(一)案审委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案审委会议由案审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必须经案审委 2/3 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包括案审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核人员。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及局法律顾问参加会议。
(二)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有不同意见可保留并记录在卷。案审委当场不能形成一致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理。
(三)案审委委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时,应当主动提出,并报主任决定。
(四)在召开案件审理会议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并将《集体讨论记录》归入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集体讨论记录》上逐页签名确认。
(五)案审委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对案件办理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
六、案审委决定的实施
(一)对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违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违规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六)其他结论性意见。
开原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0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