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应急物资使用调拨机制,现将《开原市调拨应急物资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开原市应急管理局 开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调拨应急物资规程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我市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切实做好应急物资调拨事宜,确保调拨工作反应迅速、组织高效,保障自然灾害救助急需,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调拨应急物资由受灾地区根据灾情和需求,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应急管理局研判后,确定应急物资调用方案。粮油类物资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出调拨指令,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到指令后实施调运工作;非粮油类物资向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办发出调拨指令,防灾减灾办收到指令后实施调运工作。紧急情况下,市应急管理局电话通知市发展和改革局或防灾减灾办,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或防灾减灾办实施紧急调拨,市应急管理局在48小时内补发书面调拨指令。
第三条 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和调拨通知应包含接收单位和地点,物资品名、规格、数量,接收方、调拨方及承(代)储库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接到调拨指令后,市发展和改革局或防灾减灾办应立即启动工作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及时运抵灾区。
第五条 我市调拨应急物资要严格履行物资出库手续,物资发运方和承运方要认真交接,确保账物相符。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或防灾减灾办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物资启运时间及调拨进展情况,确保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调拨信息,为应急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并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七条 接收应急物资的受灾地区做好接收物资准备工作,组织对调拨应急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若调拨的应急物资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发展和改革局或防灾减灾办。
第八条 调拨应急物资发生的运输费用由应急物资接收所在地政府或职能部门承担。运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典型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的应急物资进行全面保价。运输方式及费用结算方式:接收应急物资的政府或职能部门与市应急管理局或市发展和改革局签署应急物资运输代办协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或市发展和改革局先行垫付运输费用,接收地区在应急物资抵达指定目的地后,30日内与储备机构结清运输费用。
第九条 接收应急物资的受灾地区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共同做好应急物资收储、发放和回收等管理工作,将物资接收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并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物资的全市布局,需要调拨县级应急物资到乡镇级储备库存储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或防灾减灾办发出调拨指令。市发展和改革局或防灾减灾办收到指令后实施调运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紧急采购,需立即运抵受灾地区实施救助的应急物资,根据实际需求,市应急管理局或发展和改革局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应急物资接收地区,将应急物资直接运抵受灾地区,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办及时更新应急物资储备统计表。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开原市调拨应急物资指令(式样)
附件1
开原市调拨应急物资指令(式样)
防灾减灾办/市发展和改革局, 乡镇(街)人民政府:
根据 需要,决定从 储备库调拨应急物资如下:
一、 顶 平方米(单□棉□)帐篷;
二、 件棉大衣;
三、 床棉被;
四、 。
请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应急物资调运和接收工作,并按要求管理和使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接收人: 联系方式:
调拨人: 联系方式:
储备库联系人: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