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yuan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开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办公地址】
开原市解放路54号
【公开电话】
024-73802020
【办公时间】
8:30-17:00
(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部门领导
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等。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发展规划。

  负责城市管理法制宣传、城市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负责城市市容秩序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含城市规划区和老城街道,下同)主次干道、支路两侧和广场及广场周边等公共地段修建、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技术规范,按照规划部门审定意见开展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等标志性设施设立的审批工作。负责对废物回收点、城区停车点、洗车点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对城区占用广场、绿化带、小游园、临时马路市场和占道摊点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临街建筑物外部装饰装修、各类建筑物外部拆改,以及临时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审批工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城市临时占道费的征收以及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委托经营、招标、拍卖等市场化运作工作。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等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分类、道路清扫保洁、建筑垃圾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等工作。

  负责依法对城区内露天商品流通市场进行日常管理,整顿无主办单位市场,依法依规对侵占集贸市场行为进行处理等工作。

  六、负责城市景观亮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城区内主次干道、支路道路绿化、公园及广场绿地的管理;参与市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项目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方案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市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乡镇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工作,组织开展城管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活动,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各类突发、特殊事件及强制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组织处置等工作。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中的信访、复议、应诉等工作

  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在城区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组织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治理产生不良影响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建筑物外墙立面拆改、装修、装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防护措施运输、装卸粉尘物质,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造成城市大气污染,向城市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造成水体污染,以及城区内运输散装、流体物料遗撒道路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门市不装隔污设备、私自改造下水系统、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人口集中区喷洒农药空气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焚烧纸钱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内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或者超出营业执照核准地点和经营范围以及随意摆摊设点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绿地,违法违规停放车辆(含“僵尸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城区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及占用小区内部公共面积,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违反国家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养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在道路两侧或者居民区屠宰犬只、未到指定场所销售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