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执法机关:
现将《开原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开原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制度
开原市司法局 开原市数据局
2025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原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等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等行政行为。
第五条市政府统一领导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各项工作。市司法局、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局)负责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备案管理和协调、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联合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计划应于1月1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审核。报送审核的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范围、对象、主要事项、依据、时间、方式等,应合理确定执法检查范围和执法检查周期,执法检查计划原则上按照企业性质、企业规模、历史处罚情况、是否属于重点监管企业或行业等因素综合确定。执法检查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开展的,不得入企现场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全面减轻企业负担。
第七条市司法局应认真审核各部门报送的检查计划,并在1月30日前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不予批准;坚持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能够合并的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原则上,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超过的不予批准;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对企业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的,我市执法机关不再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在本机关统一组织下实行综合检查,同时应严格控制入企检查人数;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单位都提出了检查计划的,明确由一个单位牵头实行联合检查,同时应严格控制入企检查人数。
第八条市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同时通过本机关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九条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的随机检查,因发生事故、依法检验检查不合格、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因企业申请等开展的特定调查,确需开展计划外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执行报备制度和控制检查频次。计划外涉企一般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向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司法局报备。计划外涉企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司法局报备。
因发生事故、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突发情况,无法提前报备的,可在执法检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司法局报备。
各级政府或行业上级机关临时部署的专项整治检查,需将专项检查文件向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司法局报备,无需每次开展入企执法检查前单独报备,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司法局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已经列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内开展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无须在检查前报备,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司法局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条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实施。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强化“一基准四清单”的规范应用,对企业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应当以教育帮助整改为主,及时指导帮助企业纠错改错,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可以不予处罚。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检查程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根据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进行,严格按照已公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公正公平、过罚相当。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六条市司法局应做好执法检查工作的宏观监督,通过开展涉企行政执法卷宗评查、落实省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同时要做好行政执法检查个案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七条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局)应在每年年底前,通过发放调研问卷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中影响营商环境的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解决整改。
第十八条其他需要入企开展的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相关备案管理要求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如国家、省、市及执法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市司法局、市数据局(市营商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2025年5月27日起施行。